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解決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2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關於改進和加強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魯建發〔2014〕6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是用於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應急處理款項,僅限於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契約關係的專業承包企業)無力支付被拖欠勞務費的情況下使用,不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開工前,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監管銀行開設專用賬戶,並簽訂城鄉建設部門、監管銀行、繳存單位三方共管協定。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確定監管銀行,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管銀行名單,由繳存單位自主選擇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銀行。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項目為單位,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欠機構審核後,持《濟南市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通知書》向監管銀行繳存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
施工單位繳存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時,還應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欠機構遞交《建築企業防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承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契約備案前,分別按工程契約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將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一次性全部劃轉到專用賬戶,並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銀行出具的保證金繳存憑證。
同一建設單位最高繳存額度為1000萬元,同一施工單位最高繳存額度為200萬元。
第八條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確需動用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管銀行憑主管部門批准意見支付。
第九條保證金一經使用,繳存單位須於60日內按規定數額補齊。逾期未補繳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並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條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
(一)繳存單位自保證金繳存之日起,連續1年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依繳存單位申請,其新建工程項目可免於繳存保證金;連續2年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依繳存單位申請,可予全額返還已繳存保證金。
(二)建設單位嚴重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新開工項目按工程契約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
(三)施工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未實行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工資核算與發放管控監督不力,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新承攬項目按工程契約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
(四)對繳存單位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的動態調整和免繳申請,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在入口網站實時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申請返還保證金的情況在其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日。公示期滿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監管銀行憑主管部門簽發的《濟南市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書》辦理返還手續。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總責,直接用工的建築勞務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不得將契約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施工單位、建築勞務企業要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建設單位工程款撥付情況、總承包單位勞務費支付情況,以及勞務契約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拖欠問題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記入不良信用企業名單,並在濟南建設網上公開曝光。
第十四條現行財政專戶中的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仍按照原省、市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返還。
第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攬新工程項目且繳存1%勞務工資保證金後,可申請返還按濟建資字〔2011〕6號檔案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按濟建資字〔2011〕6號檔案已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辦法實施後可申請返還。
第十六條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長清區、高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同一單位在市、縣(市、區)兩級專用賬戶繳存的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額度,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欠機構在全市範圍內統籌計算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