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已經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區(含駐歷城區的市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城市常住戶口的職工和居民,凡戶人均月實際生活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均可按本辦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轄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定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工作。

財政、統計、勞動、房管、教育、衛生、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根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實際需求確定,並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物價指數每年調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家庭收入低、供養人口多,人均達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的;

(三)失業救濟期滿,暫時無法重新就業,家庭人均達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的;

(四)其他生活困難的城市居民。

第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下列範圍確定:

(一)各類工資、 獎金、 津貼、物價補貼及其他收入;

(二)無業人員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獲得的收入;

(三)家庭成員在大中(技)專院校獲得的獎學金、生活津貼及勤工儉學等收入;

(四)家庭成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親屬的所有贍養、撫(扶)養性補貼及其他收入;優撫對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各種補助費不計人家庭收入之內。

第七條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下列規定申請保障補助:

(一)家庭成員中1人有工作單位,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家庭保障救助申請,領取並填寫《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表》,經本單位核准後,按月給予差額補助。滿3個月後需繼續領取保障補助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中2人以上有工作單位,原則上由效益好的單位負擔。其他單位應向承擔保障補助的單位提供有關證明。

工作單位確無能力給予補助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負擔。主管部門仍解決不了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查簽章,報當地同級民政部門審核後,由民政部門給予差額補助。

(二)家庭成員均無工作單位,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表》,經居委會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由所在區民政部門審批,發給《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憑證按月領取保障金。滿6個月後需繼續領取保障補助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三)失業救濟期滿,暫時無法重新就業的,憑勞動服務機構證明,由本人向所在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表》,經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發給《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憑證享受補助。滿3個月後,需繼續領取補助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連續6個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憑《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按有關規定在醫療、住房、就業培訓、幼兒入托、學生入學等方面享受優惠照顧,直至不再享受保障補助為止。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按下列規定籌集:

(一)職工單位的保障資金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二)從職工生活救助基金和外來勞動力調節費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每年由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報同級政府審批。

市、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保障資金撥付同級民政部門,由市、區民政部門撥至各所需單位,確保按時支付。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評審組織,完善發放手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享受保障補助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不再予以補助,由街道辦事處收回其《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三條 享受保障補助的家庭或個人應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收入變動情況,不得虛報冒領。凡戶人均收入已達到或高於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應主動提出取消保障補助,交回《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追回所發保障金和領取補助的證件。

第十四條 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勞動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協助他人虛報冒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或少付、拒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糾正。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保障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執行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上繳財政。

第十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時,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其他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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