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

根據第34/2011號行政法規,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 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指吸菸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生效後,菸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

簡介

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根據第34/2011號行政法規,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
  • 根據國際組織的提議,建議預防吸菸政策的指導原則;
  • 協調控制吸菸的聯合行動;
  • 協助禁止吸菸地點的負責實體,以確保遵守預防及控制吸菸法例;
  • 根據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確保供公眾消費的菸草製品的品質監控;
  • 推動關於菸草消費的危害及戒菸重要性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活動;
  • 向消費者公布生產菸草製品所使用的成分及相關份量;
  • 建議及推動預防及控制吸菸的措施,並評估有關執行成效;
  • 編制關於菸草消費的跟進及評估報告;
  • 處理因適用預防及控制吸菸法例規定的處罰制度而開展的程式;
  • 監察對預防及控制吸菸法例的遵守情況。
  • 罰款指引

    監察實體

    衛生局、民政總署、博彩監察協調局及治安警察局。

    注意事項

  • 違法者自接獲控訴書之日起15日內可選擇自願繳付罰款或提交書面辯護。
  • 自願繳付罰款
    適用於第5/201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至(六)項的罰款。倘在上述期限內自願繳付罰款,則僅須繳付罰款金額的一半。但當上述期限屆滿後,則須繳付全數罰款。一經自願繳付罰款,則表示放棄提交書面答辯的權利。
    提交書面辯護
    如違法者對本控訴有異議,可於上述期限內向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提交書面辯護(親身或郵寄)。程式完結後,將交由衛生局局長決定是否科處處罰或歸檔。當處罰決定一經作出,違法者須繳付全數罰款。
  • 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逾期未繳付罰款,可接稅務執行程式的規定,由有許可權實體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 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違法者在未繳付罰款前,不得再次進入本澳。
  • 如遺失控訴書,違法者可於接獲控訴書之日起計5個工作日後前往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繳付罰款。
  • 如有任何查詢,可聯絡“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
  • 法律依據


    序號

    法例編號

    法例名稱

    1

    第5/2011號法律

    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

    2

    第37/2011 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3

    第401/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指吸菸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4

    第190/2011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規定菸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菸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

    5

    第363/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生效後,菸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

    6

    第16/2012 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7

    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關於娛樂場吸菸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8

    第16/SS/2012號批示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