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根據第34/2011號行政法規,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罰款指引
監察實體
衛生局、民政總署、博彩監察協調局及治安警察局。注意事項
自願繳付罰款 | 適用於第5/201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至(六)項的罰款。倘在上述期限內自願繳付罰款,則僅須繳付罰款金額的一半。但當上述期限屆滿後,則須繳付全數罰款。一經自願繳付罰款,則表示放棄提交書面答辯的權利。 |
提交書面辯護 | 如違法者對本控訴有異議,可於上述期限內向預防及控制吸菸辦公室提交書面辯護(親身或郵寄)。程式完結後,將交由衛生局局長決定是否科處處罰或歸檔。當處罰決定一經作出,違法者須繳付全數罰款。 |
法律依據
序號 | 法例編號 | 法例名稱 |
---|---|---|
1 | 第5/2011號法律 | 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 |
2 | 第37/2011 號行政法規 |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
3 | 第401/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指吸菸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
4 | 第190/2011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規定菸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菸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 |
5 | 第363/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生效後,菸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 |
6 | 第16/2012 號行政法規 |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
7 | 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關於娛樂場吸菸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
8 | 第16/SS/2012號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