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就業專項資金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反映和分析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取得成效情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12]184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必須履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部門編制和報送就業資金使用取得的成效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分析報告)。
第三條 編報分析報告的基本要求是:
(一)報送要及時;
(二)數據和內容要完整、真實、準確;
(三)分析要深入、透徹。
第二章 分析報告的內容
第四條 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所報告的部門或地區在報告期內的:
(一)就業專項資金來源及投向分析;
(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取得效果;
(三)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管理情況、存在問題的分析和改進的建議等。
第五條 對本部門或地區就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管理情況的分析和報告,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一)對本部門、本地區就業資金來源及變動情況進行分析和報告。
(二)對本部門、本地區就業資金使用、管理和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分析和報告。
第三章 成效分析報告的編報要求
第六條 成效分析報告期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縣各級就業部門報送本部門或本地區年度就業資金使用、管理分析報告的時間為次年2月1日,並於每年8月1日之前報送一次半年情況簡要分析,並抄送縣財政局。
第七條 成效分析報告的格式由文字報告的形式。文字報告要以數據為依據,但同時要突出重點,內容要豐富、翔實,要有調研情況分析和典型事例分析。文字報告一般採取以下標準格式:一是資金使用情況分析;二是資金使用效果分析;三是資金使用政策分析,深入分析資金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四是資金使用典型案例分析。對本制度所規定需要有資金使用典型案例分析的,縣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向上級部門報送的年度成效分析報告,要附有二至三個典型案例的分析。
第八條 縣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報送分析報告的數據必須做到完整、真實和準確。對故意誤報、漏報和存在問題隱瞞不報的,要通報批評並責成重報。涉及財務資金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就業經辦機構每年根據本單位的就業工作目標和任務,編制申報下一年度各項就業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縣財政部門覆核。縣財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情況以及下一年度財政收支預測進行初步審核,及時將初審意見書面反饋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修改後的預算初稿於12月上旬報同級財政部門複審,形成預算草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縣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可按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