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高中、國中學籍檔案冊由教育局按市局規定的樣式負責印製、管理,實行縣局統一監管制度。國小學籍由鄉鎮教育組負責管理,五、六年級學生學籍教育局保存備份。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要依據相關政策,堅持從嚴管理的原則。縣教育局由基教股負責,確定專人管理,各校設專人(兼職或專職)負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學校要嚴格按照學籍檔案冊首頁內的注意事項做好檔案的填寫工作並連同學生花名冊及時報縣局審核、備案。
第四條:學籍檔案冊封面及內頁照片加蓋“潼關縣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後方視為有效學籍。
第五條:縣教育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年審核制度。
第二章 新生入學、建檔
第六條: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按分班學生花名冊上報《新生學籍檔案花名冊》文本和電子文本,憑藉中考准考證和中考錄取成績冊,到縣局基教股領取錄取卡及《渭南市學生學籍檔案冊》,認真填寫首頁內容,上報基教股,基教股依據中考錄取成績冊審查合格加蓋學籍專用章、備案後,由學校妥善管理。
國中新生入學後,按縣局下達的統一學號認真填寫上報《新生學籍檔案花名冊》文本和電子文本,同時領取《渭南市學生學籍檔案冊》。按要求填寫好檔案冊首頁內容分班上報縣局,加蓋學籍專用章、備案後,由所在學校妥善管理。
國小新生入學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應填寫新生入學花名冊,連同其它年級學生花名冊,一併交送教育組,教育組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后,將五、六年級學生學籍報基教股留備份。
第七條:每學年開學後,學校應及時編制《在校生花名冊》、《轉出、轉入學生花名冊》、《輟學生花名冊》、《特殊原因離校生花名冊》及《在校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統計表》等。開學兩周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高中、國中以校為單位,國小以教育組為單位上報學生數據,每學年,基教股依據備案資料核實,將未辦理正常手續而離校的學生納入學校年終教育教學質量評估。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八條:國小、國中學生因戶口遷移、實際居所變更、父母親工作調動、農村家長進城務工等原因確需轉學的,可申請轉學。
縣內普通高中之間,一般不準轉學。普通中學學生可以轉入職業中學,職業中學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
中國小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得轉學。
第九條:縣內轉學程式:(1)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材料 (戶口遷移證明、居所搬遷、工作調動、其它原因轉學的有關證明) 向轉入校申請轉學,轉入校同意後,向原校發《潼關縣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卡》。(2)原校同意後在《潼關縣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卡》上蓋章,並開具《轉學證》。(3)學生監護人持轉學申請、《潼關縣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卡》和《轉學證》到縣教育局,經基教股審查合格者,加蓋學籍專用章,備案後,到原校登記,提取學籍檔案,包括健康檔案、《學生素質評價手冊》及團(隊)組織關係一併交轉入學校。
小學生轉學,按程式辦理相應手續,原校和轉入校同意後,經教育組審查合格者,在轉學證上加蓋公章、填寫意見。縣局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後,檢查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重點檢查學生轉出轉入相關手續的辦理與存檔情況。
本縣各高中初錄入學後的學生,中途不得橫向流動,確因特殊原因需轉學的,本人提出申請,在轉出轉入校先後蓋章同意後,由原校出具轉學證明,報縣局審核蓋章備案後,方可到接收學校註冊入學。未按程式隨意流動者,縣局不辦理學籍備案手續。
跨縣(區)轉學,須經雙方學校所在縣區教育局審批。
高中學生要求轉學,要嚴格履行轉學程式。對於要求轉學者,學校應出具有關轉學證明,經教育局審查合格方準轉出,轉出者,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於赴外省就讀的學生,學校應遵照陝西省有關高考政策從“2006年起戶籍、學籍滿三年”的新規定,嚴禁為出省學生辦理寄放學籍手續,嚴禁人籍分離。嚴禁學校為外省要求轉入者辦理學籍轉移手續。對於到省內、市內其它地方就讀,將來本人又準備回縣(含高二、高三轉會學生)報考的,其學籍轉移手續由本人負責從原就讀學校遷回,經學校初審並報縣局基教股複審合格者,學校方準編班,準其入學。
對於屬於跨省軍轉、隨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情況而轉學的考生,由轉入校初審後,嚴格按有關高考政策辦理學籍遷轉手續。
第十條:學校要按有關政策優先安排好現役軍人、退伍軍人、烈屬子女、外籍僑生、殘疾少兒、孤兒、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問題。
第十一條:學生轉學時,原校應將其所有學籍檔案,包括健康檔案、《學生素質評價手冊》及團(隊)組織關係一併封交給學生或監護人,交轉入學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縣內轉學不改變學籍號,外縣(區)轉入我區的中小學生隨轉入校編學號,到教育局基教股備案。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一般限於新學期開學後兩周內聯繫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讀。中小學生監護人因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等原因,可投靠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在異校借讀。借讀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學期,期限超過一學期者按轉學對待,必須按程式辦理轉學手續,否則,視其為無學籍,將不能參加中考。
第十五條:學生借讀應通過雙方學校溝通,由所在學校開具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同意後方能成立,否則原所在學校按輟學對待。
學生借讀學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學籍檔案資料,學生借讀期間,其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由借讀學校負責向原校提供並由原校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借讀生一律在原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由原校發給畢業證或義務教育完成證。
第四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達兩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具休學證明,統一報縣教育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學的,須出具公安、民政或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第十七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一般不得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實際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休學期滿還不能復學的,監護人須再次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普通高中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學習而退學者,作正常退學處理;在一學年內無故曠課連續達四周,累計達六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退學,由學校審定,註銷其學籍。
正常退學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學校只發給退學證明書。對於自動退學者,不發給肄業證或退學證。
第十九條: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學生退學,否則要動員學生復學。
第五章 升級、畢業、升學
第二十條:學生升級時,由學校採取考試、考核、考查等方式,對學生的文化課學習、體質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進行評定。
高中、國中、國小取消留級制度。
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跳級,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準予跳級學習,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素質評定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並按管理許可權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畢業生髮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普通高中學生畢業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小畢業生按照免試就近原則入國中就讀,每學年初考結束後,放假前,各鄉鎮教育組應將本轄區六年級學生花名冊交本鄉鎮國中,各國中及時對新生進行編班。國中畢業生參加中考必須持檔由基教股審核後,到招生辦報名,無學籍檔案者不準許報名,未參加中考的國中畢業生不予升學。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優秀學生,應予以表彰獎勵。凡受到學校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處分學生應遵循以下原則:1、事前告知原則。學校處分學生的依據必須是學校公布後的《學生違紀行為處罰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2、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學校在處理違紀學生時必須以教育為主,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給予處分要與違紀情節相一致。3、程式適當原則。學校在做出處理決定時,必須聽取學生幹部、任課老師及違紀學生本人的意見,並由校委會研究通過,校長簽發。4、複議糾錯原則。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複議。
高中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必須謹慎,應允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複議,並將處理的過程和相關政策依據、證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高中學生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內如無改正表現,可勸其退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違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書面申請回校就讀,原校應予接受。若服刑、教養期滿將超過16周歲,學校可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開除其學籍。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幫助受處分的學生,對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就讀,任何學校不得歧視。
第七章 輟學報告
第二十八條:政府、學校和學生監護人必須共同擔負控輟保學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控制學生輟學。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除正常休學外不允許退學。學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勸學生退學,更不得開除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或其監護人明確向學校提出退學,並私自離校者視為輟學;學生無故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無故離校兩天以上,學校應書面通知其監護人,書面通知下達一周,學生或其監護人仍無回應,可視為輟學;輟學學生應計入《輟學生花名冊》。每學期開學前和學期中,學校應向當地政府書面上報(附《輟學生花名冊》),以政府行為動員、督促輟學生復學。
第二十九條:實行控輟保學“一票否決”制度。縣教育局對控輟保學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對存在問題不能及時整改的鄉校,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第八章 違規處罰
第三十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學籍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立即糾正,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學籍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追究當事人的違紀責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