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區財政局

4、制定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6、組織制定本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財政、稅收、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
2、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省與市、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擬訂和執行區對鎮級的財政體制和分配政策。
3、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區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4、制定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5、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擬訂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監督區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6、組織制定本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7、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8、負責各項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9、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負責制定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10、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11、管理全區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本區境內的有關業務。
12、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
13、制訂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14、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及其形成資產預算資金的安排、撥付、監督和管理,代表區政府行使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出資者權益;貫徹執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法律法規政策;擬訂並監督執行全區公共資源盤活運營政策規定;協調、聯絡、監督區級公共資源盤活運營工作;負責公共資源盤活運營所取得收入的監繳。

成員分工

潮南區財政局成員分工:
局黨組書記、局長吳茂財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預算股、文教行政股.
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葛鎮炎分管人秘股、綜合規劃股、會計股、區政府公物倉、區會計人才培訓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林財分管農業股、農村財務管理股、法規稽查股.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煥基分管經濟建設股、區國庫支付管理中心,區工程預決算審核中心;協管預算股、文教行政股.

內設機構

1、人事秘書股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文電、機要、信息、調研、宣傳、檔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訪、政務公開、督辦、辦公自動化、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及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離任審計工作;指導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擬訂和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報批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老乾、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
2、預算股(國庫股、績效評價股)
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畫;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區級財力;擬訂區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區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財政與中央、省財政結算、對鎮級財政總決算的批覆等工作;擬訂區對鎮級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區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區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區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3、綜合股(外經金融工貿股)
擬訂全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管理罰沒財物收入;擬訂彩票管理有關制度,監督收益分配,監管彩票市場;管理國有土地、海域有償使用費收入、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參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對各項房改資金實行財政管理監督.
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擬訂並監督執行工交、內貿、文教、農林水、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地方糧食儲備收益、城市公用、城鄉環保及股份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區財政扶持企業資金、企業虧損補貼、稅收返還、試點企業流動資金、環境保護(治理)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交商等部門事業費.
4、文教行政股(採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行政、政法等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分管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監繳及使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區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
擬訂教科文等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審核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文化、體育、計生、地震等部門的預、決算;負責分管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繳及使用的監督管理;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普及高中教育、推進中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具體工作.
5、農業股(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管理財政用於農、林、水、氣象等部門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負責糧食自給工程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負責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6、經濟建設股
編制區本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畫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7、會計股
承擔全區會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制度;負責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依法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代理記帳機構核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依法承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8、法規稽查股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和參與財政、稅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的調查研究;承辦其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條款的徵求意見;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擬訂財政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執行情況;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受市財政局委託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行政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指導鎮級財政監督工作.
9、社會保障股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10、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區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起草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獎懲,完善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11、農村財務管理股
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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