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南安商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商會聚集了一大批在漳的南安籍企業及優秀企業家,投資覆蓋近30多個行業,現有成員逾千人,遍布於房地產建材、醫藥食品、機械設備、加工製造、水暖閥門、電子科技、文化創意、醫療器械、酒店餐飲、石材石油、商貿服飾、外貿化工、菸酒茶業、日用零批、資金及項目開發、法律、商標諮詢及服務、教育培訓、旅遊服務、機動車服務系列等幾十個經濟領域。
商會以“發展經濟、對接南漳、服務會員、聯絡鄉情、合作共贏”為辦會宗旨,以“服務立會、以商養會、整合資源、抱團發展。”為創會理念。通過搭建服務平台,暢通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延伸服務領域,為世界各地及國內南安籍企業家來漳投資興業提供產業對接服務。它廣泛團結在漳的南安籍企業家和鄉賢,充分利用特區獨特的區位優勢,有機整合各方面要素和資源,發揮企業集群規模優勢,努力打造企業化、品牌化商會經濟新模式。
將遵照《章程》的規定,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促進會員企業健康、快速發展,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式方法,認真履行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充分發揮其“與政府、企業並列的第三部門”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和作用,為漳州和南安的發展,為海西經濟區建設、為國家的進一步繁榮昌盛再作新貢獻。
商會會所:漳州市龍文區迎賓大道322號迎泰樓二樓(石倉村委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章程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漳州市南安商會
英文:ZhangZhou Na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Z.N.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漳州市南安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下、協調下,由在漳州投資興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南安籍企業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南安籍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動、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商品、資金、技術、物質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為促進漳州南安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漳州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漳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共南安市委統戰部、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迎賓大道322號迎泰樓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良好的橋樑作用;
(二)開展漳州、南安兩地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南安”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政府、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商會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企業會員及個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會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漳州市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南安籍企業及人士;
(四)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五)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下次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視情邀請常務理事列席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副會長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工作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解聘事宜,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人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代表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通過,並報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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