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新社

漢新社是無錫成立最早、影響和貢獻最大的漢服復興社團。它成立於2006年9月3日,其前身為無錫漢服論壇、華韻漢風文化論壇,於2009年10月更名為漢新社。

社團簡介

漢新社是無錫成立最早、影響和貢獻最大的漢服復興社團。它成立於2006年9月3日,由無錫熱愛漢服及漢文化,致力於復興華夏文化的同袍所建立。其前身為無錫漢服論壇、華韻漢風文化論壇,於2009年10月更名為漢新社。
社團宗旨是“傳承華夏文明,振興民族精神”。
社團目標:宣傳和恢復漢民族傳統服飾為基本任務,使漢服重新成為公認的漢民族的民族服飾,讓“衣冠之美、禮儀之大”的華夏理念重回現實生活,並與現代生活方式和諧相融。

社團標識

漢新社社徽漢新社社徽

社團成就

社團成立以來,每逢中國傳統節日,都舉辦傳統節日的民俗活動。漢新社與無錫相關景區、政府相關文化機構等均合作舉辦過有影響力的活動,包括東林書院的“我們的節日”傳統中秋活動、無錫市圖書館的“無錫漢服文化展”等。漢新社的相關活動得到了廣大媒體的報導,包括《新華日報》、《解放日報》以及中新社等,無錫本地的電視、報紙,雜誌以及網路等更是對漢新社及其活動進行過大量的報導。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漢新社。 
第二條 漢新社是以熱愛華夏傳統文化者自願組成的民間社會文化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漢新社的宗旨是:傳承華夏文明,振興民族精神為核心宗旨,“華夏復興,衣冠先行”為口號,宣傳和恢復漢民族傳統服飾為基本要素,以推進漢文化的全面復興。
第四條 本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社的任務與目標:
1、恢復漢民族的傳統服裝,使漢服重新成為公認的漢民族的民族服裝;恢復華夏之禮儀,使之重回國人的生活之中。讓“衣冠之美、禮儀之大”的華夏理念重回現實生活,並與現代生活方式和諧相融。
2、傳統文化的研習與傳統文化愛好者之間的交流。
3、宣傳和普及傳統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振奮民族精神。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社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凡熱愛與認同華夏傳統文化、擁護本社章程的中國公民和法人,均可提出申請入社。申請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本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本社舉辦的各種活動。
2、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各種建議和意見。
3、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獲得本社服務的優先權與優惠權。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1、按規定交納會費。
2、維護本社聲譽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3、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的各項決議,完成本社交付的任務。
4、協助本會社開展業務活動,並為本社文化宣傳和交流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條 會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並交回會員證。會費到期後,一月之內不續交會費,視為自動退社。會員若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社章程,視情節輕重,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會員代表的除名。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5、審議本社的財務報告。
6、決定本社的終止。
7、決定本社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社長、副社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批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整體機構。
7、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社長主持,必要時由社長委託副社長或秘書長負責主持。理事會議的有效到會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決須經過會員人數的2/3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網路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社長、副社長和秘書長等組成。秘書長由社長提名,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主席團成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電視電話會或其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社長、副社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擁護本社章程。
2、在本團體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社長、副社長、秘書長,任期為一年,一年一換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社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社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4、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
社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社長暫代行使社長職責。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商業機構與社會團體的贊助。
3、個人的捐贈。
4、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社不接受國外團體與非中國公民個人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變更前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社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社終止前,須在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終止後剩餘財產,召開理事會議,決定處理方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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