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決策,研究擬訂全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並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局系統文化人才建設規劃;推進文化體制機制改革;企業文化科技的研究、套用和開發,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三)負責全區文學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業餘文藝隊伍建設,培養文藝後備人才,組織民眾業餘文化活動、不斷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指導、管理全區社會文化、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協調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四)推動文化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局系統重點工程建設。
(五)承擔全區文物保護的責任。宣傳組織實施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本區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管理、維修和保養;協助文物考古單位保護、管理考古發掘工地;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文物的調查、徵集、鑑定、申報工作;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工作。
(七)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