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服裝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溫州市鹿城區服裝協會是在上級領導關懷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社會各界的配合和鼎立支持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
當時,全區已有服裝企業400餘家,與之配套的相關產業也相繼壯大。鹿城服裝界精英們高瞻遠矚,以高起點高標準的戰略高度來確定企業的發展目標,使鹿城服裝享譽國內外市場,倍受消費者的青睬。為進一步規範服裝行業企業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鹿城區服裝行業發展,鹿城區服裝行業協會應運而生。它是鹿城區服裝生產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民眾性協調組織。協會成立克服了條塊分割、企業分離、自成體系的弊病,有利於企業間的相互溝通、相互合作、推動我區服裝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溫州市鹿城區服裝行業協會章程
(修訂稿)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溫州市鹿城區服裝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以本地區、本行業服裝生產、行銷企業的法人代表和有關為服裝企業服務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不分企業規模、不分所有制性質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發揮同行優勢,為振興鹿城服裝業做出貢獻。在開展各項活動中,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監督、自我發展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鹿城區經濟貿易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鹿城區民政局的登記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址:浙江省溫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廈A幢1201室。
第 二 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對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二)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新產品開發和企業技術改造行期諮詢調研,提出論證意見,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提供依據;
(三)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的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四)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優秀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定,對於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協定價格進行管理、協調、監督、指導,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
(七)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八)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各類專業培訓。組織本行業經營、生產、管理、技術的交流和諮詢服務工作,組織舉辦國內外服裝專業性展覽會和交易會,為推薦行業產品提供服務。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設企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主營服裝生產和經營相關的工商企業,經營穩定,信譽較好。”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優先權。
(三)享有本協會提供的技術資料、經濟信息、撰寫稿件,為行業之間起到交流作用。”
(四)提請本協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五)向本協會提出建議與批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信譽;
(二)向本協會提供企業經營活動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關心會務、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工作計畫;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的聘任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對會員單位或個人的表彰與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的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行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設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制度:
擔任過本協會會長或對行業做出貢獻的副會長受聘為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受聘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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