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衛生局關於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通知

(四)在清理中發現市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與上一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一致的,要提出處理建議; (五)清理範圍之外的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自本次清理工作結束之日起一律廢止,不再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10月底前完成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將保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和內容的電子版報市清理工作機構。

機關各處室: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溫政辦[2007]106號)要求,決定對我局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同時對省政府列出的規章和市政府列出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我局的清理建議。現就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清理範圍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間,市衛生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權利和義務,並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它形式的檔案,均屬本次清理的範圍。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的,協調有關方面形成清理意見。
2、市政府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間制定的會議紀要、抄告單、明傳電報等,內容屬規範性檔案性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
二、清理的原則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所替代的,要明令廢止;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發現市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與上一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一致的,要提出處理建議;
(五)清理範圍之外的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自本次清理工作結束之日起一律廢止,不再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規定涉及政府工作的內容比較多,此次清理要對照《物權法》規定,凡與之不一致的規定都要作出修改、廢止。
(七)2007年8月1日起,市政府及所屬各部門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都應當按照《溫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
三、實施步驟
(一)7月底前建立清理工作機構,抽調工作人員。
(二)梳理本級行政機關制定的現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並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
(三)對現行省政府規章、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研究,提出有效、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見和理由,8月中旬前報市清理工作機構。
(四)10月底前完成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將保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和內容的電子版報市清理工作機構。
(五)11月中旬,對屬規範性檔案性質的市政府制定的會議紀要、抄告單、明傳電報等按照《溫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提請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他個別確實需繼續執行的檔案,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上報市清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六)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報市清理工作機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這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處室要把清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法治政府”建設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積極協助,盡心盡責。
(二)明確工作重點。本次清理要求做到全面徹底。清理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形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形式上,對包括會議紀要、抄告單、明傳電報等在內的所有對象組織全面清理,並明確按《溫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才能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其他的檔案不再作為直接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內容上,要嚴格按照標準組織清理,確保清理工作質量。對規章提出清理意見,重點是兩方面問題,一是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二是與新情況新形勢要求不適應的,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體現制度創新要求。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重點是審查有無越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問題,有無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的規定。
(三)注重工作方法。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強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執法一線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等進行討論,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同時要徵求各級人民法院的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處理建議。
(四)建立長效機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中的專家諮詢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實施後的評估制度、異議處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廢”有機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清理工作結束後,繼續實施的及新制定的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都必須進入本級政府建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資料庫,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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