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營養師協會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成立於2016年,是由溫州市營養師們自願發起成立的專業性社會團體,經溫州市民政局審核並批准,由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是溫州市級社會團體。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的宗旨為溫州市人民民眾帶來健康知識,為社區老人、學校學生、企事業單位等進行營養宣教,做到真知識、真實踐、真健康。努力做好營養知識的傳播工作。

協會概況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成立於2016年,是由溫州市營養師們自願發起成立的專業性社會團體,經溫州市民政局審核並批准,由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是溫州市級社會團體。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的宗旨為溫州市人民民眾帶來健康知識,為社區老人、學校學生、企事業單位等進行營養宣教,做到真知識、真實踐、真健康。努力做好營養知識的傳播工作。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交流、創新、發展的方針,緊緊圍繞科學飲食、營養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開展活動,為促進營養與健康知識和技能的套用、普及和推廣,構建和諧社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協會成立以來開展學生營養周活動,走進溫州市各個校園,為學生朋友們講解營養知識,並榮獲中國營養學會2016年學生營養周活動優秀單位。

2016年5月30日“讓童心綻放愛的力量”慶六一大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主題為:一場特別的公益活動 獻給特別的你。

10月9日上午溫州市營養協會義診下鄉走進瑞安市陶山鎮陶南村,為村里老年測量血壓、血糖、做營養宣教等公益活動。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

2016年11月協會成為首都保健營養美食學會的學生“食育計畫”推廣預備服務站,同時本協會副會長周婷婷老師成為首都保健營養美食學會的學生“食育計畫”推廣工作的“行動天使”。

2016年11月30日協會受溫州市教育局委託,成為溫州市學生營養教育的公益聯盟體,本協會會長鄭一春先生受聘為溫州市學生營養教育的專家組成員。

2016年12月協會為溫州市第二屆學生營養節期間開展數十場營養知識講座。

獲得榮譽

2016 全民營養周活動 優秀單位

領導班子

第一屆協會會長:鄭一春

常務副會長:陳曉東

副會長:周婷婷、吳紅艷、陳珍珠、潘修博、姜雄英、陳建新等

協會章程

溫州市營養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溫州市營養師協會,本團體英文名稱:wenzhou Dietitian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WZDA。

第二條本協會由溫州市營養師持證人員和縣級營養師協會自願組織的地方性、專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交流、創新、發展的方針,緊緊圍繞科學飲食、營養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開展活動,為促進營養與健康知識和技能的套用、普及和推廣,構建和諧社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業務指導單位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陽明路糧食中心市場A區102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營養師以及營養健康相關工作者,認真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開展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學習國內外營養健康領域的新知識、新方法,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三)開展營養健康理論的研究和探討,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與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進行交流;

(四)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進行工作調研,對營養諮詢工作的實踐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組織專門調查研究;

(五)為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營養類產品的開發提供營養指導與服務,做好政府行政部門的營養參謀;

(六)組織營養工作者參加各類相關比賽,協調營養科技工作者的專業活動,建立與營養專業活動相關的支持系統或交流平台;

(七)進行營養科技工作者專業服務信息、理論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印發、報評等工作; (八)面向市內托幼機構、國小、中學、高中、大專院校、醫院、機關、企事業集體用餐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大型餐飲酒店行業、健身美容會館、保健品行銷行業、社區開展營養健康科普知識教育,與有關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大力進行營養、健康宣傳,普及營養知識,提高市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市民平衡膳食,促進身體健康;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及營養工作者的權益;

(十)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體條件:

1、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即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接受縣級營養師協會加入。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自願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並報溫州市民政局備案。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並報溫州市民政局備案。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建言獻策,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協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給予提醒,對連續2年不交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 將換屆準備材料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會員大會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人數較少,暫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體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協會事務,自願為本協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會長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協會各項落實會員大會、 理事會決議及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根據需要,由會長不定期召開理事辦公會,研究協會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條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協會會長負責;

(二)協助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協助會長監督、檢查、落實協會的各項事宜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職責:

(一)對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負責;

(二)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三)承辦協會理事會委託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如下: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3人。

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對社會團體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社會團體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分支(代表)機構任職人員和社會團體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社會團體成員違反社會團體紀律,損害社會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社團負責人、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擔任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五條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監事在任期內,會員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暫不設監事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按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由本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完成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本協會與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由本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的財務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溫州市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 2016 年 5 月15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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