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地區關於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擬定地方性科學技術管理的有關辦法。2、編制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研究確定科技重點項目,推動科技攻關和科技開發及推廣套用。
3、研究提出全縣科技改革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4、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編制管理科技三項費,負責全縣科技條件管理工作。
5、研究制定加強全縣基礎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措施。
6、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負責全縣科技考察、培訓、學術會議、科技展覽、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7、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學技術獎勵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8、加強全縣農村和農業科技工作研究,負責科技示範與推廣、科技扶貧、科技下鄉工作,推動農村與農業科技進步。
9、負責全縣科技培訓工作,“科技之冬”活動的組織開展,以及科普惠農興村計畫申報工作。
10、管理監督縣域內防震減災工作,組織制定本縣的防震減災事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11、負責管理本縣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本縣地震監測站和巨觀觀測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12、負責本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
13、管理本縣內的地震災害預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負責震情速報和地震災情速報。
14、組織全縣科技系統各行業的內、外部科技交流和先
進技術推廣工作。做好科技系統職工政治思想、法制教育及業務知識更新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縣科技系統的整體素質。
15、負責組織開展科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科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和行業糾風、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6、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研究起草有關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二)研究確定全市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全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指導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各類科技基金等有關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全市科技項目立項、篩選、審核、論證、鑑定、驗收。
(六)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全市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攻關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計畫的制定並指導實施。
(七)編制全市科技示範基地、科技園區的建設規劃、審批、驗收,並組織實施。
(八)審批和監督管理技術貿易機構,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條例對技術貿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進行依法管理。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全市民營科技工作。
(十一)負責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市場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科技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與統籌協調
(十四)負責實施我市科技創新工作、科技跨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