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姦罪

準強姦罪,是指姦淫未滿14歲女子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姦淫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原則上以男性為限,女性只有在教唆或幫助男性實施姦淫,或以共同犯罪的故意與男性共同實施姦淫,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男性姦淫未滿14歲女子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或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2)本罪的行為客體以未滿14歲的未婚女子為限。(3)本罪的行為為姦淫,即強姦行為以外的一切姦淫行為,包括和姦、乘機姦淫、利用權勢姦淫,不論未滿十四歲的女子是否同意。

行為人必須具備姦淫的故意,並且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歲的女子。故意不僅包括確定故意,也包括未必故意,即行為人雖無法確定被害人是未滿14歲的女子,但竟冒可能實現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危險姦淫被害人,仍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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