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玉玲

湯玉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 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 間

第二節 送 達

第八章 調 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定案件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 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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