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草擬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調查州內外宗教現狀,掌握動態,預測發展趨勢,研究宗教理論,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並制訂部門政策性檔案。
3、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4、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行使宗教行政執法職能,受理有關行政複議,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5、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6、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州性愛國宗教團體。
7、管理和指導全州宗教工作幹部的政治業務培訓,負責骨幹宗教教職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
8、指導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9、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審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
10、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11、指導全州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年檢、財務監督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做好全州性宗教團體年檢的審查及州級宗教團體和重點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年檢、財務監督工作。
12、指導和管理全州宗教自養企事業,關心全州寺觀教堂維修和特困教職人員生活。
13、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