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為依法保護涉外案件當事人(以下簡稱外商)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對外經貿合作與招商引資的深入進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共湖南省委同意,在1995年6月6日本院發布《依法保護外商合法權益的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特制定如下規定:
1、依法保護外商在我省從事經濟活動的合法權益。外商在我省從事經濟活動,只要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都應依法予以保護。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合法權益,對地方政府依法準許外商享有優惠政策所獲得的利益,人民法院應予確認對侵害外商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
2、依法保護合法人涉外契約關係。涉外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鄧認其效力;對缺少形式要件、手續不全或審批程式不完善的,在一審終結前,能補辦手續或完善審批程式的,人民法院可予認定。
3、尊重外商對法律適用和國際慣例適用的選擇。在不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涉外當事人對法律適用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對我國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4、依法打擊侵害外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侵害外商人身和財產權利、妨害涉外企業經營管理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懲處,該判刑的堅決判刑,該處罰金的堅決處以罰金;受害人單獨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益要依法予以保護;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需要賠償損失的應依法判決賠償損失。
5、依法平等保護外商的訴訟權利。外商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行政機關侵犯涉外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其它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外商在我省法院起訴、應訴的,依法享有同我國公民、法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應公正裁判,不搞地方保護主義。對搞地方保護主義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6、優先受理涉外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涉外訴訟案件,應優先立案,及時傳送受案通知書,並在受案後二天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對暫時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外商申請後,人民法院可以允許緩交部分訴訟費。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外商待條件成熟後起訴;對涉外契約中有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事後訂有仲裁協定的,應靠知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7、依法公開、公正審理涉外案件。審理中,依法能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要優先適用簡易程式;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要實行直接開庭,公開審理,推行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合議庭當庭認證,做到快審快結,公正裁決;能調解的調解結案,減少訴累。對外商申請再審的案件,如確有錯誤,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改判;對申訴理由不充分的,應依法駁回,不得久拖不決。
8、依法慎重採取財產保全和強制措施。對涉外案件採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範圍進行,不得隨意查封、凍結、扣押外商的財產,嚴禁超過訴訟請求和申請範圍進行財產保全。對確有必要拘留外商及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扣留外商證照的,須報經上級法院批准後執行。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一旦發現錯誤,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9、加大對涉外裁判的執行力度。外商向我省法院申請執行生效裁判或伸裁裁決,人民法院應依法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對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拒不履行,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執行;對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的,應向外商說明情況後中止執行;徵得外商同意後可以終結執行。外商申請執行外國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先取得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的承認。如果該裁判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有國際條約或互惠關係,受理執行法院應依法審查予以承認和執行;對與我國沒有國際條約或互惠關係的,由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後執行。
10、高效、廉潔、文明辦理涉外案件。人民法院要提高辦案效率,及時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辦案中嚴禁接受外商錢物和吃請,堅持文明辦案,不得耍特權,不得用粗暴態度對待外商。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11、設立專門機構處理涉外案件。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有關業務審判庭歸口審理,案件較多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審判庭或合議庭,使該類案件得到及時、正確處理。
12、提供涉外法律諮詢服務。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協會成立保護外商投資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為外商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解答外商對我國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式、涉外法律、法規和政策適用等方面的問題。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案件,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