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業技能開發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湖南省職業技能開發辦法》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職業技能開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開發,是指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職業的具體範圍,以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職業分類發布的工種目錄為準。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鼓勵勞動者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水平。

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是勞動者就業、上崗和在企業晉級、享受工資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職責管理有關的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把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列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制定職業技能與工資掛鈎的具體措施。

第二章 職業技能標準

第六條 職業技能開發,以職業技能標準為依據。

職業技能標準,按照技術水平的高低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不同的職業,實行不同的技能標準。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職業技能標準和實際需要,制定本行業、本單位的崗位規範。

第三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條 職業技能培訓包括:

(一)從業前培訓,是指對尚未就業的人員進行的獲得就業能力的培訓;

(二)技術工種上崗培訓(含學徒培訓),是指對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進行的獲得技術工種必備技能的培訓;

(三)特種作業上崗培訓,是指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的獲得特種作業崗位必備技能的培訓;

(四)在崗培訓,是指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的更新知識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訓;

(五)轉崗培訓,是指對在本企業內部轉換崗位的在崗人員進行的獲得新崗位必備職業技能的培訓;

(六)轉業培訓,是指對失業人員進行的獲得新的就業能力的培訓;

(七)其他職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 勞動者必須參加下列培訓:

(一)初次求職人員必須參加從業前培訓或者接受職業學校教育;

(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技術工種上崗培訓;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特種作業上崗培訓。

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由用人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採取自學方法,學習技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條 職業技能培訓,應當與職業技能標準相適應,實行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的培訓;進行崗位培訓,可以以崗位規範為依據。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培訓由職業學校和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根據辦學能力,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可,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社會力量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對承擔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取得初級、中級、高級技術等級證書,必須接受職業技能鑑定。

從事國家規定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職業,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勞動者接受鑑定;其他職業的技能鑑定,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接受鑑定或者由勞動者自願申請鑑定。

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由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施。

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設立鑑定相關職業的技能鑑定機構。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或者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由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認定,發給考評員證書。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從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建立或者認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庫中無試題的工種,由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定試題。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應當公正、公平,不得弄虛作假。

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專家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並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勞動者達到相應職業技能水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技師或者高級技師的評審。

第五章 職業技能競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民眾團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競賽。

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應當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湖南省技術能手獎”,表彰技能高超並有突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並為職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 職業技能開發經費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開發所需經費,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政府預算安排的職業教育經費和就業訓練費;

(二)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主管部門的撥款;

(三)失業保險費中的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

(四)企業工會的業務教育經費;

(五)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和企業自有資金中用於職業技能開發的經費;

(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所辦企業的收入;

(七)貸款和境內外機構及個人的捐款;

(八)其他用於職業技能開發的經費。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開發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的項目合理開支,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錄用未經從業前培訓或者未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人員,或者未經上崗培訓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辦理錄用等手續,並可以按每人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特種作業人員未經特種作業上崗培訓上崗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省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者私自印製、倒賣技術等級證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開發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頒布之前已經取得的技術等級證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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