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第33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各高等院校、科研設計單位,各地(州)、市、縣科委:
《湖南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經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意試行。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有什麼新情況、新問題,望及時報告我們。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湖南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科技發展的戰略方針,開發社會的智力資源,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民辦科技機構)系指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盈虧的集體或個體所有制的科技單位。
第三條 申請建立民辦科技機構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申請人系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離休、退休、離職、退職、辭職、社會閒散、自學成才的科技人員和能工巧匠,以及經本單位同意的留職停薪的科技人員。申請民辦科技機構的單位系本省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單位等。
二、有明確的科研和技術服務方向、任務和業務經營範圍。
三、具有三名以上的專職人員,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具有工程師(或相應職稱)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一定的資金和工作條件,有固定的工作地點。
第四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省、地(州)、市、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告和創辦章程。其具體內容包括:擬建機構的名稱、地址、方向任務、經營範圍、資金來源、總額;負責人和主要科技人員的姓名、專長、簡歷等。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其申請後,應將批准情況報上一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五條 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持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批准書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向工商銀行駐當地辦事機構申請開設銀行賬戶。
第六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批准其成立的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進行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二、對引進科技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和推廣、移植。
三、承擔上級下達的科研任務和其它單位的委託研究。
四、提供技術諮詢、技術信息和技術服務。
五、舉辦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為用戶培訓人才。
第八條 民辦科技機構可以聘請兼職或短期借用其它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但應與其所在單位協商並經其批准。被聘、借人員,未經原單位同意,不得將原單位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資料匯漏給聘、借單位。
第九條 民辦科技機構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國家科技項目和科技發展基金。研究的成果經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後,符合國家和省頒發的獎勵條例,可按規定給予獎勵。未經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的新成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不得轉讓、 批量生產和市場銷售。
第十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收入應依法納稅。開辦初期,經申報稅務部門批准,可減征或免徵一至二年的營業稅。納入省和省轄市新產品試製計畫的新產品,商得同級稅務部門同意,可在一年內減、免稅收。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機構應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政策法令。接受國家科技主管部門與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管理、指導與監督。對違法亂紀、剽竊他人成果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合併、轉向、遷移和註銷,應由原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提出申請,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其實施細則可由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訂。經試行一段時期後再視情況修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