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財教[2007]18號
各市州財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2006]133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06]12號)精神,我們制訂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貨款代償資肋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33號)和《中業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06]12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貨款代償資助
是指我省地方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由財政代為償還。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我省納入國家助學貸款範圍的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艱苦地區是指省內的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湘西地區(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懷化市、張家界市和邵陽市的洞口、綏寧、城步、武岡、新寧、隆回6縣以及永州市的江華瑤族自治縣,即4市州32個縣、市、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上述地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國小、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鄉填文化站以及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按學生畢業高校行政隸屬關係和經費來源渠道由同級財政安排,分別編入各相關部門年初預算。即:省屬高校由省財政
將所需資金安排給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再列入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預算;市州所屬高校由市州財政安排給各市州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部門或直接安排給高校。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同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我省上述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5年以上(含5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採取逐年申報、逐年代償的辦法。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其所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由財政分五年代償,每年償還其貸款本金的20%。代償期內,借款學生每年6月向高校申請本年度的代償資全,經審查合格後,由財政按相應金額代償。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利息由本人承擔。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向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時,須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及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上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5年以上的就業協定。
第十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借款學生,在代償期內逐年繼續申請時,須向原就讀學校資助管理部門遞交就業單位蓋章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代償資助的應屬畢業生存畢業前須按規定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還款脅議書。在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未獲得批准前,其貸款本息由學生本人按期償
還。代償資助申請獲得批准後,其在校期間所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由財政代為償還。借款學生已提前償還的本金部分,由財政通過銀行返還給借款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於每年6月統一組織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進行代償資助申報。6月30日前,各高校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或各市州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審批。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各市州助學貸款管理部門於7月15日前審核完畢並將代償資金撥付給相應高校。高校根據審批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名單和代償資助金額,在款項到賬後三個工作日內轉付給經辦銀行,並將審批後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審批匯總表》複印件公示。經辦銀行收到款項當日,按照學校提供的名單及具體金額將資金分別注入借款學生本人還貸帳戶,並在學生本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範圍內按規定扣減相應金額。
第十三條 暫時未能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如在畢業後一年內與艱苦地區基層單位簽定協定,符合條件的,仍可向原畢業高校申請代償資助。高校對這部分畢業生的代償資助申請,可視同應屆畢業生辦理,但需將其申請情況單獨製成匯總表上報。
第十四條 高校要定期與就業單位、國家助學經辦銀行以及畢業生借款學生聯繫,並專門建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畢業生檔案和資料庫。在每年6月30日前,高校要將以前年度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或各市州助學貸款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每所學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高校當年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學生人數的10%,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15%。
第十六條 對於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原工作單位但仍然到非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書,由畢業生生本人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財政已經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應全部返還,上交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繼續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十七條 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原工作單位但仍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可由新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附聯繫方式的書面證明並蓋章,繼續向原畢業高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十八條 對於根據政策規定學生畢業後應由學生本人承擔的借款利息及有關罰息部分,借款學生要按期償還,否則高校可以根據銀行提供的違約材料,將有關情況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各市州助學貸款管理部,取消其以後年度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
第十九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l、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略)
2、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審批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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