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維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關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升學考試中嚴禁違反規定將漢族公民更改為少數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和省民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糾風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09〕 1 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由各級民族、教育、公安、糾風部門共同負責。按照職能分工,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民族工作部門職責
1、負責本地區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組織協調。
2、負責協調當地媒體對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進行宣傳。
3、負責把關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對申報享受民族優惠政策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無民族成份變更和無戶口變遷(指2005年1月1日以後由散居區遷往少數民族聚居區,以下簡稱聚居區;以及散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情況的考生,經縣級公安部門審核後,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審核把關,市州民族工作部門審查;有民族成份變更或戶口補錄、戶口變遷等情況的考生,經縣市兩級相關部門審核後,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門審批。
(二)公安部門職責
1、縣級公安部門負責對考生戶口真實性的認定,負責查詢和核實考生民族成份變更、戶口補錄、戶口遷移,以及散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等信息變更軌跡。
2、市州公安部門負責考生戶口補錄、遷移、民族成份變更和散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審核和認定。
(三)教育部門職責
1、負責組織學校對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進行宣傳。
2、負責對由散居區遷入聚居區考生的高中階段學籍進行審核。
3、負責考生資格審核信息的錄入、匯總和公示,並根據最終審核結果對符合享受民族優惠政策條件的考生按優惠類別實施加分。
(四)糾風部門職責
1、負責對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2、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民眾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對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並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資格申報
第三條
以下四類考生可以申請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
(1)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
(2)聚居區漢族考生;
(3)散居農業戶口少數民族考生;
(4)散居非農業戶口少數民族考生。
考生(或監護人)須如實填寫《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審核表),簽署責任承諾,並在審核時交驗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核表一式兩份,一份進考生檔案,一份留市州民族工作部門存檔。考生可登錄高考報名網站(用戶名、密碼與高考報名時一致)或到本人所在高考報名點列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表》。
第四條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少數民族成份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
第五條
戶口遷入散居區的考生,申請享受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按照戶口遷入地同類考生對待;散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隨父母(或一方,下同)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須滿三年(核算到高考當年9月1日止,下同)方可按照散居區農業戶口考生對待;戶籍在外省(市、自治區)的考生,不能享受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
第六條
戶口遷入聚居區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區有關民族優惠政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隨父母遷入或投靠父母,並且戶籍在聚居區連續滿三年;
2、2005年1月1日以後由散居區遷入聚居區的考生,高中階段在戶口所在地聚居區就學並滿三學年學籍;
3、考生父母在聚居區工作或生活。
第七條
戶口遷入聚居區的考生,審核時必須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考生父母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縣級主管部門提供工作調動手續和有關證明材料;
2、考生父母屬投資興業人員的,由縣級工商和稅務部門提供證明,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材料;
3、考生父母屬購房遷移的,由縣級房產部門提供證明,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4、考生屬投靠父母的,由遷入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父母、子女的關係證明。
第八條
下列落戶聚居區的考生,享受聚居區有關優惠政策,不受落戶時間和學籍限制:
1、參軍復員、轉業、退伍回原籍的;
2、就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或退學回原籍的;
3、按照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定補錄戶口,且父母戶籍在聚居區滿三年的。
第四章 審核程式
第九條
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一律在考生戶籍所在地進行。
第十條
高考報名結束後,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啟動資格審核程式和確定審核時間。審核工作截止時間為當年的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審核申請。
第十一條
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省民委、省教育考試院應當及時在相關網站上發布信息,便於民眾查閱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和審核辦法。
縣級民族、公安和教育部門應當將審核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表文本等在辦理場所公示。
縣級民族、公安和教育部門在受理考生資格審核申請時,對申報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限時辦結;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審核的理由。
第十二條
根據考生申報情況,相關部門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審核。
1、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縣級公安部門對考生戶口的真實性、是否更改民族成份、是否由散居區遷入聚居區、是否補錄上戶,以及散居區少數民族考生是否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等情況進行審核;
2、縣級教育部門對2005年1月1日以後由散居區遷入聚居區滿三年的考生高中階段學籍進行審核;
3、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對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變更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對遷入聚居區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享受優惠類別提出意見;
4、市州公安部門對有戶口補錄、民族成份變更和戶口遷移、戶口性質改變情況的考生進行複查和認定;
5、市州民族工作部門對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變更情況進行複查認定,對遷入聚居區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對考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優惠政策的類別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
市州審核結束後,由縣級招生部門負責將審核情況在考生畢業學校(或報名點)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級、民族、優惠類別等事項,同時,應分別公布市縣兩級民族、公安、教育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及糾風部門的監督工作電話。
跨市州報考的考生,經縣市兩級審核後,由戶籍所在地市州民族工作部門登記造冊,審核表交寄考生報名學校(或報名點)。審核情況分別由畢業學校(或報名點)和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族工作部門進行公示。
公示信息有誤的,應當在公示期內,由考生本人或監護人向縣級民族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受理,市州民族工作部門進行覆核,確認屬實的再由縣級教育部門進行第二次公示。
經當地公示後的考生優惠信息,由縣級教育部門錄入,市州招生部門匯總後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於當年5月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試院網站統一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縣民族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的審核工作負總責。各級相關部門必須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認真負責地對待審核工作。各級民族、公安、教育、糾風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審核工作辦法和責任追究辦法。對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
考生或監護人在資格審核和普通高校招錄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民族優惠加分資格或民族優惠加分,經查屬實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關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升學考試中嚴禁違反規定將漢族公民更改為少數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的規定,取消考生當年的高考或錄取資格;已被學校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退回原籍。考生信息記入公民誠信檔案,由湖南公信網適時向社會公布。弄虛作假考生的監護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從重從嚴處理。同時,對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的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操作辦法所指聚居區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民族鄉(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七條
本操作辦法所規定的在聚居區投資興業是指在聚居區進行工商和稅務註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第十八條
本操作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我省此前出台的有關檔案凡是與本操作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