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 徵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徵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徵集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徵集管理,實現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發揮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資源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法規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共享、發布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是指在政務領域內,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用以分析、判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及評價其信用價值的各項信息記錄。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是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信用信息主體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共享、發布和使用,遵循合法、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徵集、發布、共享和使用工作的領導。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牽頭組織、綜合協調、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發布、共享和使用工作,制定信用信息標準規範。
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訂本部門採集、提供、維護、管理、報送信用信息記錄的工作規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工作。
各級電子政務部門應全面提供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交換和共享工作的技術支持、運維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徵集
第六條 全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採用統一的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
第七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省信用辦會同相關單位制定省級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各部門負責編制、維護本部門的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及內容,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及內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級政府的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目錄內容,全面、準確、及時地採集信用信息記錄,採取電子化進行信息存儲。
第九條 政務領域的自然人信用信息記錄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識別碼。政務領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記錄的徵集、使用採用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識別碼。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應統籌歸集本部門信用信息,依託業務系統建立本部門統一的信用信息資料庫,並以接口形式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對接,確保信用信息及時交換共享。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從各部門採集的基礎信息,應向各級各部門開放共享,避免重複採集。
第十一條 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信用信息標準規範,實時、全量、準確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報送信用信息。實現省級數據集中的部門,統一集中報送信用信息,其下屬單位不再向同級共享交換平台報送。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依託省電子政務外網統一雲平台,由省信用辦負責組織建設、管理實施,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電子政務中心)負責技術支持和日常運維,用於徵集、交換、共享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實現與國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信息交換共享。
第十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對其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可用性及合法性負責,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的信息的一致性。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管理和技術運維相關單位應保持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所提供信息內容的原始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共享、發布和使用
第十三條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供的信用信息進行比對、梳理,對有異常的信息,及時反饋信用信息提供主體,由其核實處理後再報送。
第十四條 政務領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應通過公開、共享和查詢的方式對外予以披露。政務領域的自然人信用信息通過查詢方式予以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通過"信用湖南"網站公開、發布政務領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記錄。
各級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發布政務領域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披露期限為3年,從信息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記錄的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或失效的,轉為信用檔案保存。除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需要查詢外,信用檔案不得再對外披露。
第十七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政務領域的共享信用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異議信息處理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主體對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及"信用湖南"網站中記載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省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省信用辦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比對。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徵集的信息與信息來源確有必要更正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通知異議申請人。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徵集的信息與信息來源一致的,省信用辦應當及時將異議申請轉至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對信息進行核實,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省信用辦根據答覆及時調整或更正。
第二十條 異議申請人對異議申請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信用辦提交書面異議報告,省信用辦應當將信用信息提供主體的書面答覆和異議申請人的異議報告同時附加在該條信用記錄後,與該條信用記錄同步披露。異議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將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的徵集、共享、發布和使用活動等納入對各級各部門的績效考核範圍,採用通報、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發揮信用監管作用。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信用信息的,由本級信用辦書面催促提供,經催促仍不提供的,由信用辦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信用辦和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徵集、披露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信用辦和信用信息提供主體的工作人員在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採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故意隱匿信用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信用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