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的國家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審工作(以下簡稱項目監審)。但中央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已有專門監審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省地質研究所負責項目監審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聘請監審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條 建立項目監審專家庫,並以市州為單位設立監審組。監審組設組長一名,成員由監審專家、市州局主管人員和省地質研究所聯絡員組成。
第五條 監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監審範圍內項目的年度監審工作計畫,報送省地質研究所、有關市州國土資源局備案;
(二)根據省地質研究所的要求,組織監審專家對監審範圍內的項目進行監審;
(三)匯總監審範圍內項目的監審情況,提交半年和年度監審總結,報送省地質研究所、有關市州國土資源局;
(四)對於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向省地質研究所提出研討建議;
(五)對項目監審時同意調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的事項,及時報省地質研究所、市州國土資源局和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協調與項目監審工作相關的事項;
(七)負責監審專家的年度考核;
(八)完成省地質研究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監審專家應品德端正,遵紀守法,熟悉礦產勘查工作相關業務,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技術監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二)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技術負責、相關勘查專業技術負責,從事過局、大隊地質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或規範;
(四)能夠承擔並完成委託的監審任務,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七條 監審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查閱與項目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
(二)根據勘查工作情況,調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提出設計變更意見;
(三)制止、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設計、技術規程的做法;
(四)對不執行監審意見的行為,書面向省國土資源廳、省地質研究所和市州國土資源局報告;
(五)以專家身份參與項目論證、設計審查、中期檢查、年度評估、野外驗收、成果評審等;
(六)領取監審工作勞務費,報銷監審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七)退休專家享受省地質研究所提供的監審專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八)參加省地質研究所組織的其他相關技術活動。
第八條 監審專家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堅持到實地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工作質量,核實地質找礦成果等;
(二)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進行技術指導;
(三)及時審閱項目季報、半年報、年報;
(四)編寫項目監審報告;
(五)如實向省地質研究所、專家委員會、市州國土資源局和監審組報告監審情況;
(六)完成省地質研究所和監審組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監審專家對項目進行監審的主要依據為:
(一)國家及行業地質勘查規範、規程等技術標準;
(二)經批准的項目設計、設計審查意見書及相關批覆檔案;
(三)省地質研究所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條 項目監審工作程式
(一)監審組按項目制定年度監審計畫;
(二)每個項目設主審一名、副主審一至二名,組成項目監審小組;
(三)項目主審專家在對項目進行實地監審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地質研究所和監審組,由監審組聯絡員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勘查單位,下同);
(四)監審專家實地監審時,項目所在市州國土資源局應派人參加;
(五)實地監審結束後,項目主審專家綜合監審專家意見,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監審結論,承擔單位對監審結論簽署意見;
(六)項目主審專家向監審組提交監審報告,同時抄送省地質研究所;
(七)項目主審專家按時提交半年和年度監審報告;
(八)各監審組按時提交半年和年度監審總結。
第十一條 現場監審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為監審專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項目承擔單位有關負責人必須到場,並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監審專家提出的監審意見部署和改進工作。對監審專家的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監審組或直接向省地質研究所、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第十二條 省地質研究所根據項目實施周期,對監審專家實行年度聘任制度,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監審組負責,對監審專家在本聘任年度內履行義務的情況做出稱職和不稱職的結論,報省地質研究所。經省地質研究所核准,對稱職的監審專家繼續聘用,特別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稱職的監審專家不再聘任。
第十三條 監審專家對於有本人參加的項目、本人親屬參加並負有一定職責的項目、本人所在單位實施的項目應該迴避。
第十四條 監審專家應恪守公正、不徇私情、認真負責、實事求是,應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尊重項目承擔單位的保密規定。如因泄密造成國家和有關單位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監審專家在監審工作中,如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解聘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省地質研究所要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加強對監審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規定,截留、挪用監審工作費用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監審工作經費在廳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