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湘政發〔1999〕7號1999年3月22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2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對現行戶口登記制度和戶口遷移政策進行改革,是推進整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98〕24號檔案精神,逐步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對於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認真協調好各部門之間的關係,積極穩妥地把這項工作做好。

二、嚴格政策,規範條件

(一)關於新生嬰兒隨父親或者隨母親登記常住戶口自願的問題。

凡在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既可以在父親也可以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對已隨母親登記常住戶口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嬰兒,準予辦理落戶手續。

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過20周歲的在校學生,已隨母親登記常住戶口,申請隨父親落戶的,應逐步予以解決,其中對學齡前兒童和進入高中(含大、中專)學習階段的學生應優先辦理。對未落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應先隨母親登記常住戶口,再按上述方法逐步解決隨父親落戶問題。

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戶口登記機關應準予落戶,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二)關於解決分居夫妻落城市戶口問題。

對兩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實際已在城市配偶處居住、夫妻雙方年齡均達到30周歲,準予在城市落戶。

對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超生的,在上述規定年齡的基礎上,5年內不得辦理投靠配偶落戶手續。

(三)關於老人投靠子女落城市戶口問題。

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準予到城市落戶;對夫妻雙方共同投靠城市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符合上述規定年齡,也座準予落戶;對於多子女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要投靠的子女。

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有居住條件的,允許回原單位所在地落戶。

(四)關於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城市落戶問題。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符合國務院國發〔1998〕24號檔案要求的,可準予在城市落戶。具體工作由省公安廳先確定1至2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較高、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先行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長沙市解決分居夫妻落城市戶口和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落戶,可結合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綜合承受能力,嚴格落戶條件,控制人口機械增長。

凡符合上述規定在城市落戶的人員,各地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更不得以此作為審批入戶的依據或者條件。

三、公開辦事制度,轉變工作作風

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的幾個突出問題,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努力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認真做好這項工作。要努力簡化辦事程式,改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公開政策規定、辦事程式、辦理結果,明確辦理期限,落實工作責任;要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真正做到讓人民民眾滿意。

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執行,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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