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湘政發[1998]5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5月15日起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至此,省級“切一刀”任務基本完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29項:

1.《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工本費 (國土部門)

2.經貿信息服務網通訊軟體、檢查、查詢軟體費 (經貿部門)

3.經貿信息服務網網路信息費 (經貿部門)

4.書刊市場經營管理費 (新聞出版部門)

5.《書刊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新聞出版部門)

6.審查發放《準印證》、《內部報刊登記證》收費 (新聞出版部門)

7.計量人員業務培訓費 (技術監督部門)

8.計量檢定人員單個技術代培費 (技術監督部門)

9.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費 (國土部門)

10.科技成果證書費 (科技部門)

11.技術貿易許可證費 (科技部門)

12.三電管理費 (電力部門)

13.出版圖幅制印收費(地礦部門)

14.科技成果登記發證費 (科技部門)

15.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撰寫費 (專利部門)

16.修改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意見陳述撰寫費 (專利部門)

17.代寫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答辯書撰寫費 (專利部門)

18.代寫強制許可使用費(專利部門)

19.裁決請求手續費 (專利部門)

20.代寫強制許可請求手續費 (專利部門)

21.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費 (公安部門)

22.音像管理費 (廣播電視部門)

23.木材運輸服務費(林業部門)

24.音像資料館收費 (廣播電視部門)

25.申請複審撰寫費 (專利部門)

26.申請專利分案請求撰寫費 (專利部門)

27.許可證貿易代理費 (專利部門)

28.專利文獻檢索費 (專利部門)

29.省境內臨時占(借)鐵路用地費 (國土部門)

二、對取消的這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收費部門應立即停止收費,主動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註銷手續,到財政部門辦理註銷收費項目和收費票據繳銷手續。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繼續收費的,由財政、物價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地(州、市)、縣(市、區)出台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屬越權行為,必須堅決禁止,無條件取消。現尚未取消的收費性項目,要在5月底以前自行公布取消,並將取消項目情況上報省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地(州、市)、縣(市、區)仍未取消的越權出台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無效,企業可以拒交,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四、在治亂減負期間,省人民政府停止審批新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各部門也不得要求和申請出台新的收費項目,財政、物價部門要從嚴把關,越權擅自出台的,一經舉報,依法予以查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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