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土地管理局有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三、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資產需要處置的,由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土地資產處置批覆。 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再到省直屬上地管理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四、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發生權屬糾紛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處理,處理決定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備案。

(湘政辦發[2002]1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土地管理局的有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原負責管理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劃撥土地,調整由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理。

二、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機關和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劃撥土地(以下簡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記,調整由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資料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備案;變更登記以及他項權利登記,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辦理,有關資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

三、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資產需要處置的,由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土地資產處置批覆。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再到省直屬上地管理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土地出讓金按4:6比例,分別上繳省、市或縣財政。

四、省直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發生權屬糾紛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處理,處理決定報省直屬土地管理局備案。對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五、其他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0]61號檔案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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