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承擔統籌規劃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責任,擬訂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年度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的責任。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承辦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三)組織指導《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的實施。
(四)指導全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登記、清理工作,受理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審查申請;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負責及時清理、編纂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編輯本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正式版本。負責組織翻譯、審定本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外文文本。
(六)研究涉及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相關檔案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協調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和地方政府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全省行政執法證件。指導全省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聽證主持人員等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發證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省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試點。
(十)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申請省人民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省政府的行政應訴事項。
(十一)負責對全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政府法制業務交流,負責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十二)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論證說明。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室介紹
(一)秘書處(人事處)。
負責機關的日常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催辦落實;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工會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出國(境)人員政審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辦機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依法行政指導處。
負責擬訂省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年度計畫、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依法行政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組織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推進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實施的具體工作;負責對全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進行業務指導,具體負責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綜合文字工作。
(三)經濟立法處。
承辦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財政、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商務、糧食、統計、價格、國防科工、農業、林業、水利、氣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郵政、金融、保險、旅遊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的審查修改、協調論證、起草或組織起草工作;承辦上述方面省政府規章的解釋;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上述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調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影響評價、成本效益分析和後評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四)社會立法處。
承辦公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國家安全、監察、民政、殘疾人保障、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軍事、民族事務、宗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體育、人口和計畫生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外事僑務、智慧財產權、保密、檔案、信訪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的審查修改、協調論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工作;承辦上述方面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上述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調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影響評價、成本效益分析和後評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五)規範性檔案管理處。
負責擬訂規範性檔案管理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省政府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和網上檢索系統,及時公布經登記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和已經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組織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負責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省人民政府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檔案;負責審查報送省政府備案的長沙市政府規章、市州政府規範性檔案,並對違法和相互矛盾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審查申請;組織地方性法規、規章翻譯和外文譯本的審定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正式版本和外
文版本的編輯出版工作。
(六)行政執法監督處。
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負責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提出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受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控告,調查行政執法中的重大違法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糾正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政行為;承辦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建議;承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承擔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的目錄管理工作;具體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負責承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清理、確認和公告;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具體承辦全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審核
發放和管理工作。
(七)行政複議立案處。
承辦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賠償案件統計分析工作;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負責承辦全省行政複議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宣傳工作;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辦理未經行政複議直接起訴省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八)行政複議辦案處(省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辦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承辦或者組織承辦不服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出庭應訴;承辦省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國務院最終裁決的有關行政複議事項;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