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公告

(第3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2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1996年2月1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1996年2月1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二、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中“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後增加“和工作機構”。

三、第二十七條中“辦事機構”修改為:“有關工作機構”。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規定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五、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合併,增加規定為第三十六條:“應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六、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與第四款合併為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體差額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七、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被提名的候選人不接受提名,應當向主席團寫出書面報告。主席團應當徵求提名人的意見,堅持提名的代表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應當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堅持提名的代表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不應當列入候選人名單。”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應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天。”

九、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其中第二款與第三款合併為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如果某項候選人都沒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或者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時,應當依法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十、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十一、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刪去其中的“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款改為第五款,其中的“罷免結果”改為“表決結果”。

十二、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其他代表團參加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款中“可以印發會議”後增加“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十三、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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