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高〔2006〕10號
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北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成人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管理,規範設站辦學行為,努力提高辦學水平,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辦高校的職責,保證函授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良好發展,使之更好地為社會培養有用人才。我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將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北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辦法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屬檔案:
湖北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辦法為了加強我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管理,確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質量,根據原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的通知》(教成[1993]12號)、《關於建立函授站登記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號)、《關於調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強函授站管理等問題的通知》(教成司[1997]84號)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教高[1999]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辦學資格
凡教育部批准設立的本科學校可以自主舉辦成人函授、夜大學本專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經教育部正式備案)的高職高專學校,經省教育廳同意,可以舉辦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不得舉辦本科教育。
二、建站資格和原則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職高專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專學校、成人中專學校、與中專學校辦學條件相當且經常開展培訓的市(州)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培訓機構和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培訓機構,各市(州)電大和有條件的縣(區)電大,自有獨立校園、校舍的民辦高校、民辦中專均可申請設定函授站。
2、主辦高等學校不得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簽訂建站協定。
3、個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辦高等函授教育;主辦學校不得與個人或變相與個人簽訂建站協定。
4、主辦高等學校必須以學校名義與設站單位簽訂建站協定,學校成教(繼教)學院及其它校內部門不得對外簽訂建站協定或委託校外組織和個人開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動。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較集中、交通比較方便的縣以上的城市。函授站無權與其它組織、機構簽訂辦學(招生)協定。未經主辦高等學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函授站不得隨意變更辦學地址。函授站不準站外設站、站外設點,不準將招生、辦學權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中介機構或他人。
6、主辦高等學校應根據系統、行業或地方的人才培養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設定函授站,函授站的數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須與學校的辦學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適應。每所本科學校在省內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應超過15個,每所高職高專學校在省內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應超過10個。原則上,每所學校在同一城市(縣、市)只能設一個函授站,每個函授站只能為一所高校承辦函授教育。
7、主辦高等學校函授教育開設的專業須是學校普通本、專科教育已有的專業。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未經教育部同意不得舉辦函授教育,主辦學校不得在學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開設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
8、省屬高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範圍,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屬高校的函授站應根據部委對系統、行業的人才培養和函授教育布局、規劃,合理設定函授站。
三、備案手續及程式
1、在鄂高等學校在省內建立函授站,按原國家教委《關於建立函授站登記制度的通知》要求,填寫《湖北省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備案登記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廳、市州教育局、主辦學校、建站單位各一份)和建站協定(協定雙方須有法人資格、必須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於每年5月底前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局審查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備案。必要時省教育廳可組織有關專家對函授站的辦學條件等進行實地核查。
2、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在鄂建立函授站,要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開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有關檔案、學校在鄂建站的書面申請、開設的專業、收費標準、管理制度、教學保障、建站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在鄂建站的意見等相關材料,經我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查、備案手續(辦理程式參照第1條)。
3、在鄂普通高等學校(主要是部委屬院校)確需在外省、市、自治區建立函授站,先由主辦高校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方可到外省辦理相應的審查、備案手續。主辦高校每年9月底前,將其在外省市設立函授站的情況報省教育廳。
4、主辦高等學校所設的函授站若有變更,應於每年6月份將變更情況報省教育廳,同時抄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5、實行年檢和評估制度。我省函授站於每年9月份前由主辦高等學校進行年檢、自查,省教育廳組織專家抽查,對年檢合格的函授站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將暫停其教學活動,整改驗收合格後,才能繼續開展函授教學活動。省教育廳每三年對全省的函授站進行一次教學及管理工作評估。評估不合格者,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撤銷。當年備案的函授站,可不參加年檢。
6、對經查實嚴重違規辦學,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函授站,省教育廳責成主辦高校對其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遺留問題由主辦高等學校負責處理。
7、省教育廳於每年10月公布通過備案的函授站名單。凡未予公布的函授站,主辦高等學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計畫,不得開展函授教學活動,違者以不規範辦學查處。未經備案,各主辦高等學校不得自行設立函授站,開展教學活動。
四、職責分工
1、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函授站的巨觀指導工作和省內所有函授站的備案、公示等工作。
2、各市州教育局負責對本區域內設立的函授站進行審查和日常管理,審查內容包括建站協定是否完備、設站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辦學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的要求、專業設定是否規範等。凡是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函授站一律不予審查。
3、主辦高等學校要組織函授站學習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對函授站所進行的教學環節和教育質量負責;制定函授站招生、學籍管理、教學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定期會同市州教育局對所屬函授站工作進行檢查或評估,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與設站單位協商予以批評教育或調整;對辦學條件不能保證、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的函授站,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辦理相應手續,並負責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
4、設站單位要主動配合主辦高等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設,同主辦高等學校共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的配備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檢查函授站工作。
5、函授站要協助主辦高等學校做好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執行主辦高等學校交給的教學及管理任務,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配合主辦高等學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站的檢查評估工作,每學年向主辦高等學校、設站單位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報送工作計畫和總結。
6、此管理辦法也適用於在我省設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外省市高等學校。其他事宜仍執行國家原有相關政策和規定。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