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為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增強產品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湖北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湖北省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89-10-26
【生效日期】1989-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1989年10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增強產品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均可參加省優質產品(以下簡稱省優產品)的評選。

第三條評選省優產品,必須遵循標準先進、評價科學、評選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優產品每年評選一次,被評定的產品四年內享受省優產品稱號,其生產企業四年內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四年有效期滿,原被評定的省優產品應參加複評,未參加複評或複評落選的產品,以及在有效期內依據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撤銷省優產品稱號的產品,其生產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五條省成立優質產品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定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省質量管理協會、省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負責人,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審定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省優產品的評審工作。省經濟委員會質量管理機構同時為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審期間,省標準、計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抽調人員參加辦公室工作。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省優產品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結構、性能先進,經濟適用,安全可靠;
(二)產品按現行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傳統工藝產品除外),經省質量檢測中心或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委託檢驗省優產品質量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產品各項質量指標達到現行技術標準,主要質量指標接近或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產品有行業分等標準的,應達到行業分等標準的優等(一等)品標準;
(三)產品自生產企業申報評優之日算起的前兩年內,質量穩定提高;
(四)產品生產企業已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執行了GB/T10300.1-5-88標準,對創優產品實行了有效的質量控制,建立了質量體系;
(五)擁有在用計量器具一百台(件)以上(含一百台)的產品生產企業已取得三級計量合格證書。在用計量器具在一百台(件)以下的企業,經計量行政部門實施計量驗收,達到合格的標準;
(六)產品一般已連續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能源、原材料消耗,廢水、廢氣、廢渣處理和產品經濟效益方面,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七)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產品,已經核准註冊,領取了商標註冊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有與商標註冊人依法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八)產品適銷對路,享有良好聲譽。

第七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產品,可優先評為省優產品:
(一)對全省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或者體現行業技術進步和發展方向的;
(二)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主要質量指標達到國外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三)在國際市場上聲譽好,出口創匯能力強的;
(四)主要質量指標達到了高於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的;
(五)在全國同類產品質量評比中獲得好名次的。

第八條下列工業產品不參加省優產品評選:
(一)電力以及未進行工業性加工的原煤、礦石、原油、天然氣、原木等;
(二)完全軍事用途的;
(三)完全或絕大部分由進口零部件裝配的;
(四)國家規定淘汰的;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六)長期滯銷的;
(七)自生產企業申報評優之日算起的前一年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經地、市、州以上質量監督機構抽查有一次不合格的。

第三章 創優計畫(規劃)與申報程式

第九條地、市、州與省有關主管部門,應在相互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三至五年滾動創優規劃和年度創優計畫,徵得審定委員會同意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審定委員會根據本省經濟發展方向、歷年評選省優產品的情況,以及地、市、州和省主管部門產品創優規劃與年度計畫,於每年第一季度確定本年度內評選省優產品的控制數,下達給省有關主管部門,爾後按產品分類逐類進行評選。

第十一條凡列入地、市、州或者省主管部門創優年度計畫的產品,由企業按照審定委員會規定的申報手續,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經地、市、州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企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的產品直接報省企業主管部門)。省企業主管部門應通知企業將申報評優的產品,送省質量檢測中心或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委託檢驗省優產品質量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組織初評後,報審定委員會。跨部門的產品,原則上由省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檢測,並會同省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評比後,再由省企業主管部門報審定委員會。
省企業主管部門申報評選省優產品的數量,不得突破審定委員會下達給本部門的年度評選省優產品的控制數。

第四章 榮譽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省優產品,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省優產品證書。

第十三條企業可在省優產品上,以及該產品的包裝、合格證、說明書、商標上,使用優質產品標誌。

第十四條對省優產品的生產企業,仍按《優質產品獎勵辦法(試行)》(鄂政發[1983]107號)的規定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省優產品在有效期內,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優質優價。

第十六條對省優產品的生產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物資、電力、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供應生產這些產品的能源、原材料,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資金和流動資金貸款。

第五章 省優產品的管理

第十七條省質量監督部門應將省優產品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質量抽查。凡省優產品出現質量下降或發生質量事故者,企業主管部門應責成產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
省優產品在企業限期整改期間,停止使用優質產品證書和標誌,同時停止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省優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審定委員會撤銷省優產品稱號,收回省優產品證書,並予以公布:
(一)限期整改後,獲獎產品仍達不到原有優質產品水平的;
(二)評選過程中有行賄受賄、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三)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影響很壞的;
(四)轉讓優質產品標誌和省優質產品證書的。

第十九條除省評選省優產品和武漢市評選市優產品外,本省其他地區和部門不得評選本地區、本部門的優質產品。

第二十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標準化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在非優質產品上或其包裝、合格證、說明書、商標上使用優質產品標誌;
(二)非優質產品假冒優質產品銷售;
(三)非優質產品假冒優質產品作廣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參加省優產品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守秘密。對有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等行為者,取消其評選人員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省設立優質工程獎、優秀包裝產品獎、質量管理獎。這三項獎的評選辦法和優質工程獎、優秀包裝獎的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獲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省政府發給一次性獎金一萬元,獎金由省財政開支,不列入企業獎金總額。

第二十三條對獲國家優質產品,國家優質工程和部優質產品獎的企業,仍按省政府鄂政發[1983]107號檔案的規定給予獎勵。
對獲國家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按照國家一級企業的獎勵辦法獎勵。

第二十四條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精神,制定本行業產品創優的具體規定,並報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發布的《湖北省優質產品證書試行辦法》(鄂革[1979]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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