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測財發〔2010〕17號
局所屬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測繪外業生產備用金的監督管理,有效控制資金風險,規範備用金的使用,特制定《測繪外業生產備用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規劃財務司。
附屬檔案:1.《測繪外業生產備用金管理暫行規定》
2.外業測繪生產備用金使用流程參考圖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1:
測繪外業生產備用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第二條 備用金是測繪生產單位在開展外業測繪業務時,由工作人員借用的資金。備用金的使用應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占、挪用。
第三條 備用金的主要用途為:測繪作業期間發生的外業作業人員生活費用、材料及日常物品採購、零星開支的雜項費用等直接支出。主要開支範圍包括:勞務費(含僱工費)、一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差旅費、郵電費、通訊費、水電費、青苗補償費、租賃費、辦公用品費、業務招待費及其他費用等。
備用金不得用於支付人員工資、津貼和獎金。
第四條 備用金的經管人員,由單位審核確定。備用金經管人員因工作調整,應首先辦理備用金清理手續。備用金的借用額度應根據生產項目實施的需要合理確定,應與單位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相符合,備用金單次借用額度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備用金須存放在經過單位認定和備案的專用銀行卡上,由專人保管、實行定期檢查。嚴禁將備用金與個人資金混存混用,嚴禁將備用金轉入與工作無關的任何賬戶。備用金使用批准、經管和使用人員原則上應分設。
第六條 因生產需要借用備用金時,備用金經管人員應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填寫備用金借款單,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第七條 備用金經管人員必須妥善保存備用金支付的各種單據、發票以及其他原始憑證,並認真登記備用金輔助賬,詳細記錄支出事項。
第八條 備用金經管人員應及時報賬,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報賬手續者,停止繼續借用備用金。備用金經管人員要按月對發生的費用根據支出內容分別進行匯總,填報經費報銷單,與原始憑證定期寄(送)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核。
第九條 單位財務部門應定期與備用金辦卡銀行、備用金經管人員及時進行對賬。項目結束後或年度終了,單位財務部門要對該項目備用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理,並對備用金餘額進行認真核查,備用金餘額及備用金產生的利息應全部上繳單位財務部門,利息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第十條 要切實加強備用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確保備用金的安全。各生產單位可結合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