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區林業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

簡介

重慶市渝北區林業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牽頭組織實施“森林重慶”建設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家、市、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管理規定,擬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渝北“森林重慶”建設;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和區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管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的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組織擬訂石漠化治理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建議,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提出區級林業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區域協作、對口支援、林業援外等工作。
(十四)負責花卉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林業局設4個內設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和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起草檔案、信息、工作計畫、總結等材料;負責文電收發運轉、檔案、印章、介紹信管理;承辦黨務、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統戰、人事、機構編制、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目標考核、會議、聯絡接待、督查督辦、應急管理、保密、統計、計畫生育、信訪、後勤服務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造林綠化科(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管理規定,擬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區域協作、對口支援、林業援外等工作;負責花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渝北森林工程;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和區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林政資源科
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的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組織擬訂石漠化治理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設,組織、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政策建議,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四)計畫財務科
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提出區級林業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監督全區林業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林業統計和勞動工資工作;管理林業專項資金、機關財務及機關物業;監管國有林業資金以及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資產;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建設與發展。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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