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淨明誨章

清淨明誨章

“下品邪人,諸魅所著”:“著”,附。 “未得謂得”:“謂”,說,自稱。 “謂前人言”:“前人”,現前之人。

一、斷盜心清淨明誨

因受字數限制四種清淨明誨前2個,請搜尋:百度百科中“四種清淨明誨”詞條,本詞條為續其內容。

以下內容,全部採用台北大毘盧寺成觀法師撰注之《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本內容,採用成觀法師原文,先是佛經原文——再來一句句注釋——最後合起來解釋(義貫)
【“阿難,又復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偷,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昧,本出塵勞,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偷,必落邪道:上品精靈、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諸魅所著。彼等群邪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注釋】
其心不偷”:心無偷念。偷心繫以貪為本,故心若不貪得他人財物,方能斷偷心。
如不斷偷,必落邪道”:“不斷偷”,即帶偷行禪,則必墮落於邪道之中。又,此處所謂“偷”,是指凡是得之不以道,或詐欺而得,或現邪通、邪智令人心生恐懼、憂慮而獻出財物等,都屬於偷盜所攝。若人有偷心(欺世盜名、詐財之心),又以邪定為助,而發邪通,因而遂行其詃(juǎn:誘騙)世偷盜之意,則必墮邪道之中。
上品精靈”: 《楞嚴文句》云:“盜日月之精氣而為神靈。”此謂,若帶偷修禪,則證上品禪定者,來世即墮為精靈,也就是俗語所謂的妖精。
中品妖魅”:《楞嚴文句》云:“盜人精氣為妖魅鬼。”亦即《地藏經》中所說之噉精氣鬼。世人有貪淫、多淫者,因脫陽而死,即是由於自行不端,而為此等妖魅所趁,奪其精氣。
下品邪人,諸魅所著”:“著”,附。帶偷禪之人,得下品定,即成為邪人,而為諸鬼魅所附著,變得瘋瘋癲癲,行事妖異。
各各自謂成無上道”:連這些妖精鬼怪,都自說自己成無上道,雖則可笑,亦復可憐。
【義貫】
“阿難,又復” 諸“世界”中之“六道眾生,其心” 若“不”起“偷”念,“則不隨其” 偷心而墮“生死相續”不斷。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為了“出”六道“塵勞”煩惱,然而若“偷”盜之“心不除”,即使努力修定,則“塵”勞亦“不可出;縱” 使現“有多”世“智”,乃至相似“禪定現前”,但“如不斷偷”心,而帶偷修禪,“必落”於妖“邪”之“道”;若得“上品”相似定,即墮為“精靈”;若得“中品”相似定,即墮為“妖魅”;若得“下品”相似定,即墮為“邪人”,恆為“諸”妖“魅所”附“著。彼等群邪亦有” 甚多“徒眾,各各” 皆“自謂”已 “成無上道”。
詮論
至此,於三種清淨明誨中,若不斷淫心,則墮於魔道,為魔眷屬。若不斷殺心,則墮於鬼神道,為鬼眷屬。若不斷偷心,則墮於妖邪之道,為妖精靈怪之眷屬,果報甚重,可不懼乎?
【“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熾盛世間,潛匿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已得上人法,詃(誘)惑無識,恐令失心,所過之處,其家耗散。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貪,成菩提道。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於殘生,旅泊三界,示一往還,去已無返。云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造種種業,皆言佛法?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為小乘道,由是疑誤無量眾生墮無間獄。”】
【注釋】
潛匿奸欺,稱善知識”:“潛”,潛蹤。“匿”匿詐。“奸”奸邪。“欺”,欺世盜名。“稱”妄稱。此言:私底下,暗行奸邪欺詐,而在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自稱是眾生的善知識。
得上人法”:“上人”上德之人,內有德智,外有勝行,在凡夫人之上。故稱上人。換言之,即是證聖道之人。《大般若經》云:“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亂,是名上人。”又,《十誦律》云:“人有四種:一粗人,二濁人,三中間人,四上人。”故“得上人法”,即是證得聖人之法,得道之謂。
詃(誘)惑無識”:“詃”:《玉篇》:“詃,誘也,詐也。”“惑”,迷惑。“無識”,無智識之人,亦即愚人。謂以種種手法、謊言,誘騙沒有知識的人。
恐令失心”:“恐”,恐嚇,嚇唬。“失心”,喪失本心。例如恐嚇人說:“全世界末日快到了!”或說快天災地變了,或說快世界大戰了——而其如是等恐嚇之目的,是要信徒求他設法拯救;而想得救的人,就須供獻其家財,或一大筆,或全部家產皆須奉獻,如在美國發起之“人民廟堂”,全體移民南美蓋亞那,建立一與外界隔絕之社區;後其教主令全體服毒自殺。前兩年之“飛碟學會”,妄言某日為世界末日,上帝將來地球接其信徒上天堂,且審判其他不信的人;結果,上帝沒來,世界末日也沒到!這些真是所謂“妖言惑眾”,末法時期非常多——為何會有這么多眾生如是愚痴,會去信受它呢?實是可悲,亦復可憐。
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家”,家財,家產。《楞嚴正脈》云:這些妖邪之人,“主於取財,而妖言妖行,或現妖通,自言自在,詐稱得道知識,愚者不測,傾家奉之。”
循方乞食,令其舍貪,成菩提道”:“循”順。“方”,方所。順著所在之方所,而行乞食。以此方便而得舍離貪愛之心。貪愛之心指內貪及外貪:外貪飲食、六塵、世界,內貪根身。以三界輪轉皆緣於貪,而貪愛依於無明;若能舍對三界之無明貪愛,方能成就菩提。故《圓覺經》云:“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不自熟食”:“熟”炊爨。不自己炊煮食物。
寄於殘生,旅泊三界”:“寄”,寄居。“殘生”,殘餘未了之報身。“旅”,旅行。“泊”,停泊。
示一往還”:最後示現於天上人間一往還,亦即是“最後身”,從此不再輪迴。
去已無返”:“去”,涅盤。示現涅盤之後,再不返於六道受生死。此指相上而言,即是入小乘之涅盤“化城”,然終將回小向大。
云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賊人”,盜賊之人。“假”,藉。“衣服”法衣,袈裟。“裨”,與“稗”同,小販。“裨販”即販賣。此云:為何賊心之人,實在並非如來弟子,卻假藉如來之法衣,披著如來所傳之袈裟,而出賣如來。出賣如來,指作出違佛所說之不如法行,破壞佛法,稱為販賣如來。經中記魔王波旬之言:我將於末法時期,於佛法中出家,著佛袈裟,持如來經典,而破壞佛法。可悲的是:末法之季共有萬年,現在才到最初之五百年而已,而這種亂相(種種“相似佛法”——舉凡種種佛法之“改革”以及俗化、外道化等皆是),已經到處都是。
造種種業,皆言佛法”:造種種惡業、不如法業,都說他所作的是佛法,就是“非法說法”:不是佛法之言行,而說是佛法。
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為小乘道”:“卻”,反而。“非”,非斥,誹謗。反而誹謗出家具戒如法正行之比丘,說是行小乘,而妄自稱他自己的非法行是“大乘”。這就是末法時期非常普遍的現象:凡看到人持戒正行,就說人是“執著”,是行“小乘”;而對於他自己的破戒、犯戒卻說是“不執著”、“大乘的方便”。說持戒正行為小乘,與上一句相對,是“法說非法”:是正法的,他反而妄說是非法。
由是疑誤無量眾生墮無間獄”:“由”,因此。“是”,此,指非法說法,法說非法,顛倒是非。“疑誤”,令人於正法起疑惑,而致誤導。此謂,由於這樣的非法說法,法說非法,而令眾生於法起疑惑,因而誤導眾生入邪途,來世墮於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義貫】
“我滅度後,” 於“末法之中,多此妖邪” 之人,“熾盛”於“世間,潛匿”其“奸”邪“欺”詐之行(偷偷地遂行其奸欺),詐“稱”自己已為得道之大“善知識,各自” 皆“謂已”已證“得上人”之聖“法”,欺世盜名,受人供養,進而“詃(誘)惑無” 智無“識”之人,故作“恐”怖之言論,佯為預言,以“令”其恐慌“失”其本“心”,其“所”經“過之處”,皆令“其”信徒之“家”財損“耗散”盡。
“我”於律中“教”諸“比丘”,於維生方面,須“循”順“方”所而“乞食”,養此身命以修道,勿蓄金錢財物,以此法而“令其舍”內外“貪”,舍無明貪愛已,得“成菩提道”。又,“諸比丘等,不自” 行炊爨“熟食,寄”居“於”此世間,以了“殘”余之“生”涯,於菩提道上暫時“旅”行停“泊”於“三界”之中,最後“示”現“一”度“往還”於天上人間,既“去已”後再“無返”回六道受生死。(如此皆是如來弟子如法、離貪之行)。“云何賊”心之“人,假”藉“我”正教之法“衣”及法“服”,披著袈裟而“裨販如來”,妄“造種種”惡“業”,而“皆”自“言”是“佛法”(此即非法說法),“卻非”斥誹謗“出家具戒”正行之“比丘”謗彼“為”行“小乘道”,而妄稱他自己的非法為大乘道(此為法說非法),“由是”顛倒是非故,而令眾生“疑”惑正法,“誤”導“無量眾生”造惡,來世皆“墮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詮論】
關於“裨販如來”,這裡所指的是種種不如法行、敗壞佛法、破壞正法、混淆邪正之行。這是最嚴重的“販賣如來“。另外,於物質上的販賣如來,例如販賣佛經、佛像(不論是畫的、雕刻的、鑄造的,都是),也是屬於販賣如來之類。佛弟子最好不要作這種事,更不要以販賣佛經、佛像為生,果報都很重。至於香、燭、爐、供具、法器等,則無損。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三摩提,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及於身上爇一香炷,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長揖世間,永脫諸漏,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是人於法已決定心。若不為此捨身微因,縱成無為,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如我馬麥,正等無異。”】
【注釋】
其有比丘”:“其”若。
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這些是表示能損棄諸有為相,於此有為幻化正報之軀,不再貪戀;正報既然能舍,依報則更加能舍。
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宿債”,宿世之盜債。以此捨身之行,則令無始以來所造業無量的盜業之債,都能一次還清。“酬”,償,還。因為眾生無始以來不知造作了多少盜業之罪,積欠無量,故欲疾速償清,實在不易,因此只有在如來像前,承佛威神之力,舍少分身分,而能一時無量宿債俱償。
長揖世間”:“揖”,拱手作禮,告辭及問訊之禮儀。“長揖”,永辭。由於沒有世債,故能離系,永辭世間生死輪迴。
永脫諸漏”:即是得解脫身。
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明無上覺路”,即是得證圓通,亦即得法身。蓋二乘為只得解脫身,不得法身,唯如來及大菩薩方得法身。
是人於法已決定心”:“法”:指法身。此人雖得解脫身,未得法身,但於法身亦已決定、當得無疑。
若不為此捨身微因”:如果不是用這樣的方法,舍少部分之身以償宿債之微因,求取懺悔滅罪。
縱成無為,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即使成就了無為道(證聖道),因為還有債務未清,必定還要再來人間受生,以償還宿世之盜債。
如我馬麥”:《興起經》云:“昔舍衛國,毗蘭邑,阿耆達王請釋迦佛及五百比丘至王宮,三月供齋,時有魔惑王心,入宮耽荒五欲,供六日而止。又值邑內饑饉,乞食不得。時有馬師,將每日餵馬麥分量減少一半,其餘一半用來供佛及僧,至第九十日,王方醒悟,求佛懺悔。舍利弗即問此因緣。佛說:“過去毗婆尸佛時,有王請佛及僧,佛僧食已,為病比丘請一分食。比丘持此食歸欲奉病比丘,過梵志山,梵志聞食香,即詬罵曰:‘此髡(kūn一種剃去頭髮的刑罰)頭沙門,應食馬麥,何與甘饌?’梵志所教之五百童子亦應合作如是說。爾時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羅漢是。”這中是詬罵,就不免要受報,更何況盜人財物,則更須酬償宿債。然而同時須知:化佛非由業生,法佛更超諸根量,只是如來起於大悲,欲令眾生離於妄造諸業,枉受果報,故大權示現,令速離妄。
【義貫】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 首楞嚴“三摩提”,為誠示捐棄諸有為相,而“能於如來形像之前,深然一燈”以供佛,或“燒一指節,及於身上爇一香炷”,以此捨身貪愛之行,“我說是人無始” 以來所造“宿”世盜“債”,皆能“一時酬”償完“畢,長揖” 辭離“世間,永脫諸漏”,得解脫身,“雖”然尚“未即明無上覺路”,得圓通門,證得法身,然“是人於法” 身“已”得“決定心”,必得無疑。“若不”是“為此舍”少分“身”酬債之“微因”,以求懺悔滅罪,“縱”然“成”就“無為”道,“必”定“還”來“生人”間,以“酬”還“其宿債”(以宿債未盡故。)“如我”及五百羅漢食“馬麥”之事,“正等無異”。
【詮論】
於佛像前燒指、身燃一燈等事,雖然發心很殊勝,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經驗之善知識,在場指導,否則很容易有後遺症,如潰爛、發炎不止,及神經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時燃“戒記”(俗稱“戒疤”,不妥,且不莊嚴),最好也是依傳統的正確方法,才不會出紕漏。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斷偷盜,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三決定清淨明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修禪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滿,縱經塵劫終無平復。”】
【注釋】
若不斷偷,修禪定者”:若不斷偷心,帶偷心而修禪。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圓器也。“漏卮”,破漏之圓器,比喻帶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將定慧之水注入帶偷之心,望其成就圓通(平滿),一邊灌、一邊漏,縱使經塵沙劫數,也灌不滿。
【義貫】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嚴“三摩地”,須於斷淫、殺之“後”又“斷偷盜”之心,“是名”十方現在“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 敕修三摩地之“第三”項“決定”不可改易、“清淨”無染、光“明”之教“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 心而帶偷“修禪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圓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滿”,然而由於是漏器,隨灌隨漏,因此“縱”使“經”歷“塵”沙“劫”數,亦“終無”令水“平復”於器口(灌滿)之時。
【“若諸比丘,衣缽之餘,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餓眾生。於大集會,合掌禮眾。有人捶詈,同於稱讚。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與眾生共。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為己解,以誤初學,佛印是人得真三昧。如我所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衣缽之餘,分寸不蓄”:“衣缽”,指三衣一缽。“之餘”,以外。“分寸”,一點點。“不蓄”,不儲藏、積蓄。此言,除三衣一缽外,不儲蓄余物,以修不貪,這是律中所說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餓眾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須布施給飢餓之眾生,特指餓鬼神、金翅鳥、羅剎、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這是修不慳,是律中所說的“作持”。
於大集會,合掌禮眾”:“大集會”,講經說法之大會。“合掌禮眾”,以斷慢心;以觀真如平等,眾生即佛,無能說所說,非度所度,故慢心斷,平等一真,故禮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於稱讚”:這是修斷嗔心,以觀怨親一相,榮辱一性,自心所現。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罵。必須使身心二種受都能棄捨,如是方得斷我法二執,這是修斷痴心。
身肉骨血與眾生共”:這是總合以上之修斷,而達此結果:轉貪、嗔、痴、慢為不貪,不嗔、不痴、不慢,因而成就同體大悲之慈、悲、喜、舍。是故視此身肉骨血本與法界眾生共一體,故皆可舍;雖舍,亦無所舍,因而究竟斷除偷盜之心(偷盜者,貪取他人之物,為我所用),成就離貪、嗔、痴、慢,復得清淨本心。
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為己解,以誤初學”:“不了義說”,即是佛於權乘中,一時方便引攝之說,如佛一時於《阿含經》中說:“蓄物可以資身進道。”又《薩婆多論》云:“許百物各可蓄一,但禁餘二者。”亦即,這一百物中,每種可存一個,但不能存兩個(可一不可二)。“回”,回護。“解”,辯解。此謂,不可拿佛一時,權便的不了義之說,來為自己的貪愛、多蓄物質之過辯解,護已之短,因而誤導了初學之人。
【義貫】
“若諸比丘”,除三“衣”一“缽之餘”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積“蓄”(如是而修不貪),並於“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給飢“餓”之“眾生”(如是而修不慳)。且“於”講經說法之“大集會”中,能下心“合掌禮眾”(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罵,觀“同於稱讚”(如是而修不嗔),“必使”於“身、心二” 種受“俱”能“捐”棄“舍”離(如是而修不痴,離我法二執),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與”法界“眾生共”(如是而成就同體大悲,慈、悲、喜、舍——究竟斷貪,斷偷)。絕“不將如來”一時權乘中之“不了義說,回” 護“為己”之貪取過犯辯“解,以”此而“誤”導“初學”。若能如是究竟離內外一切貪取,而修圓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實“三昧”。
“如我”此“所說”者,“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於此說,“即”是魔“波旬說”。
【詮論】
綜上所說,若不斷淫心而習禪(帶淫修禪),便會落入魔道。若不斷殺心而習禪(帶殺修禪),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斷偷心而習禪(帶偷修禪),則墮入邪道(妖魅)。茲表列於後:
帶淫修禪→落入魔道 
帶殺修禪→落入鬼道 
帶偷修禪→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殺、盜、妄四者,在戒經中稱為四重禁,或簡稱“四重”,又稱四波羅夷。四重禁者,“重”之為言,重大罪過之義。“禁”者,諸佛所禁制。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毀此四戒,故稱四重禁。波羅夷為梵語之譯音,義為墮、棄、殺頭。若犯此四戒,則必墮地獄,故稱“墮罪”。若犯此四戒,則是人永棄於佛法邊外,故稱“棄罪”。若犯此四戒,則法身慧命永斷,不可復續,如人被殺頭,頭斷之後,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續),其生命亦斷,不可續,故犯此四戒稱為“殺頭罪”,不可救。故從律中梵文之義,須知此四根本戒是絕對犯不得的。
然而於律中,不論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薩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說須同時具“因、緣、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結犯,或結重。(“結犯”,即判有犯。“結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經)而言。至於本經,則是依更高的標準,因為本經最終的目的,並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於持戒清淨、進而修定,最終則志在圓通三昧,故其持犯之標準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無犯即可,而是連違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殺心、盜心、淫心、妄語心,因為修靜慮是“增上心學”,若心中有淫、殺、盜、妄之心念,即擾亂、混穢定心,無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殺、盜、妄之心,則連梵天都不得生,更何況成就出世間上上之首楞嚴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須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淨光明,故稱此為“四種清淨明誨”。換言之,這四種清淨明誨也就是修大定的“先決條件”——如果連這四個條件都不具備,則連修大定的資格都沒有。因此,有志於修楞嚴大定者,對此須善了知。
又,淫、殺、盜、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來,雖各有其因,如殺是由於嗔心,淫是由於貪心,盜主要也是由於貪心,妄語由於愚痴或慢心。然而於最終的分析下,這四者究竟都是由貪而來:淫由貪正報,盜由貪依報,殺由貪得所殺眾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屬、財寶。妄語,由於貪名、貪利、貪虛榮、恭敬、供養。又,殺表面上雖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於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於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殺、盜、妄四者的動機之根源,皆是由於貪。而貪之根源,即是無明,眾生以依於無明而起貪愛,復依於貪愛而造業淫、殺、盜、妄等種種惡業。故若欲斷此四心(淫心、殺心、盜心、妄語心),須斷其根本:貪心。欲斷貪心,則須了無明。欲了無明,即須覺悟真如清淨本心。若覺本心,即知這一切身心世界、若內若外,皆是無常幻化,皆自心所現,不可取著,如夢中物,如空中華,無能取,所取。如是覺悟,即內外一切放下,於世間愚夫之四行——淫、殺、盜、妄——不以為榮、不復取著,如是愚痴無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諸佛如來之清淨明誨,故是人乃堪修首楞嚴三摩地,終成圓通。

二、斷大妄語心清淨明誨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眾生,雖則身心無殺、盜、淫,三行已圓,若大妄語,即三摩地不得清淨,成愛見魔,失如來種。”】
【注釋】
三行已圓”:由不殺、不盜、不淫、而令“慈行、舍行、梵行”三種行皆得圓滿。
大妄語”:大妄語為妄稱證果、證通、得道、開悟等;小妄語為發言不實。
成愛見魔”:“愛見”,為事、理二惑;愛為事惑,見為理惑。又,由見有眾生,或見有的得,而起愛之煩惱,稱為愛見。在此為指愛魔與見魔。“愛魔”為貪得名、利等而作大妄語,未證說證。“見魔”為依於邪見,謂自己已等佛、齊聖。
失如來種”:喪失如來種性,而成魔種性。溫陵戒環法師於《楞嚴經要解》中說“既已成魔,自不覺知,生同醉夢,死從淪溺,以眾生本有如來藏心,為成佛之種,今為愛見二魔所劫,故曰失如來種也。”
【義貫】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眾生,雖則身心” 二方面皆“無殺、盜、淫” 之心與行,且慈、舍、梵“三行”具“已圓”滿,然“若”犯“大妄語,即” 於“三摩地”仍“不得清淨”,反“成”為“愛、見”二“魔”之眷屬,喪“失如來種”性,成魔種性。
【詮論】
邇來常聞人言所謂的“方便妄語”,其義為:學佛的人,在某種情境下,若打了妄語,就說他作了一個“方便妄語”,因此而自以為無罪,或無過犯,因為那是為了“一時方便”之故。須知,這是末法亂世中,戒律上的“怪胎”,律中並無“方便妄語”一詞,更未有言妄語可因自稱是“方便妄語”,而得無犯,成為開緣。又,若“方便妄語”可得成立而無犯,那么是否也可成立“方便殺生”、“方便偷盜”、“方便邪淫”、“方便飲酒”等等?又,妄語而稱“方便”者,最多可能只是到地獄的方便,因為犯此行者,除了本罪(妄語)外,又加上“非法說法”一罪,混淆是非,毀壞正法。正行有智之佛弟子,勿隨順此等愚妄之謬說。
【“所謂未得謂得,未證言證。或求世間尊勝第一,謂前人言:我今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諸位菩薩;求彼禮懺,貪其供養。
是一顛迦,消(銷)滅佛種,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佛記是人永殞善根,無復知見,沈三苦海,不成三昧。”】
【注釋】
未得謂得”:“謂”,說,自稱。此謂,沒有得菩提、道果,而自妄稱已得。
未證言證”:沒有證到涅盤、禪定、三昧、神通等,而妄言已證。
或求世間尊勝第一”:有的雖不敢妄自僭取聖位,自稱已得菩提或涅盤等佛之果位、修證,但為了求得他人供養,而妄稱自己已成為世人中最尊勝的。
謂前人言”:“前人”,現前之人。此即當面對人說。
十地、地前諸位菩薩”:或妄稱自己是十地中之菩薩,如說:“我是三地菩薩”,或說五地、七地乃至第十地菩薩。“地前”,指十住、十行、十回向的三賢位。如說:“我是三住菩薩”等。
求彼禮懺”:“求”,要求。要求他人向自己禮拜、懺悔業障。因為要禮懺,則必須準備供養。
貪其供養”:這些人之所以要大妄語,乃至因此要人向他恭敬、禮拜,其實都是為了取得別人的供養。故大妄語可說只是手段,其目的則是為了得“名”;而得“名”是為了得恭敬;得恭敬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得供養。所以一切的大妄語,說穿了,還是為了名利。故須知,若遇有人向你表明或暗示他是幾果聖人、幾地菩薩——小心!他是看準你的荷包!(你如果信了,你就心甘情願地把荷包打開——還覺得自己很幸運哩!)
一顛迦”:梵文,又譯為“一闡提”,義為信不具,斷善根之人。
銷滅佛種”:消滅自身之佛種,即永斷善根。
多羅木”:又譯為貝多羅樹,其葉可用來寫經,稱為貝葉。
永殞善根”:“殞”,殞滅。
無復知見”:“知見”,正知見。不會再有正知見。
不成三昧”:此輩大妄語人,縱修禪定,偶成少禪智,也只會助成其魔業,不可能成就真正三昧。
【義貫】
大妄語人為貪名利,其所作者,如“所謂未得”菩提而“謂”已“得,未證” 涅盤而“言”已“證”,位等大覺。“或”退而求其次,為“求”供養,而妄稱已得“世間尊勝第一”,如“謂”現“前”之“人言,我今已” 證“得須陀洹果”(初果),可稱已得“斯陀含果”(二果),或稱已得“阿那含果”(三果),或稱已得“阿羅漢道”,或稱已得“辟支佛乘”(緣覺道),或稱已得“十地”中某地、或稱已得“地前”三賢位(住、行、向)“諸”正“位菩薩”之果證。因而要“求彼”人向自己“禮”拜“懺”悔業障,凡此誑詐,皆是為了“貪其”財物“供養”。
此種大妄語人乃“是一顛迦”,人(斷善根者),其惡業已“消(銷)滅” 自身之“佛種,如人以刀” 砍“斷多羅木”,此樹即不活,(此人亦如是,以大妄語刀,斷其佛種,法身慧命永遠斷滅。)故“佛記是”大妄語“人,永”久“殞”滅一切“善根,無復” 有正“知見”,唯有邪知邪見,“沈”淪“三”途“苦海”,縱修禪智,只助其魔業,決定“不”能“成”就真實“三昧”。
【詮論】
此段中言:“謂前人言:我今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十多年前,筆者剛出家,時在紐約,有一居士及其同修(配偶),皆是從台灣來的留學生,已得博士學位。彼人於台灣時就讀第一流大學,且曾為該大學佛學社之社長。那時他回台省親,返美後興沖沖地跟我講:他找到寶了!——他找到一個大修行的人!他說:彼人現在台灣很轟動,尤其是在大學學府中之一般年輕學佛的人中,非常受擁戴。他說、彼人創立了“××禪”,且說他已證得初果須陀洹,並說,他能在短期內,教導、訓練他人,令他開悟、也證得須陀洹(初果);聽說他已“印證”了幾個“弟子”已得初果(這些人亦是在家眾)。當時我聽了,就在心中暗自預測:這個“大修行人”大概很快就會升到二果、三果、乃至四果。果然,不幸被我料中,過不多久,就聽到此人接連往上升,終於爬到四果。光陰荏苒,十多年後,聽到佛教界有位名教授去訪問他的時候,問他:“聽說你為弟子印證得果——說他們已證得初果、二果、三果、四果等,有沒有這回事?”他答說:“我那是因中說果。”好個“因中說果”!其實是狡猾之辭!(“因中說果”之意為:他們目前心中雖只有“因”,不過將來一定會成就那個果;我由於見其因,而知其果,因而提前說出那個果,如是而已。)又問:“聽說你自稱已得阿羅漢果,有沒有這回事?”他回答:“以前的不說,我現在自認是‘法眼淨菩薩道行者’。”您看!又改變了,現在不敢認了!(為何不敢認?因為訪問他的人是內行人,大學名教授,且差不多等於是他在佛學上的老師——他向他學過佛法;因此知道此番矇混不過,故而改口。)
以上所說之例,那還算是好的;更多的情形是:有些人自封為佛、活佛、上師、無上師、法王,甚至說他是那一尊佛或菩薩再來、或某佛、菩薩的化身。而濁世眾生常愚痴無目,信受不疑。
【“我滅度後,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應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種種形,度諸輪轉:或作沙門、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婦、奸、偷、屠、販,與其同事,稱讚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終不自言:我真菩薩、真阿羅漢;泄佛密因,輕言末學;唯除命終,陰有遺付。云何是人惑亂眾生,成大妄語?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復斷除諸大妄語,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四決定清淨明誨。”】
【注釋】
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敕”,令。“阿羅漢”,在此為指“權阿羅漢”,即示現之阿羅漢,非“實法阿羅漢”,以實法阿羅漢無始以來不起大悲,為求自度而取有餘涅盤。
應身生彼末法之中”:“應身”,即應化身。三乘聖人依佛教敕,以應化身而生於末法之世,為了挽救末法、扶持正教,摧破邪宗而救濟眾生,免受邪師邪法所惑,誤入歧途,枉受沉淪。
作種種形”:現作種種身形,即隨類化身。
度諸輪轉”:“輪轉”,受輪轉生死之眾生。
白衣居士”:“白衣”,俗人之別稱,以印度的婆羅門及俗人,多穿鮮白的衣服,而釋門弟子則服染衣、緇衣、或壞色衣。
奸、偷、屠、販,與其同事”:姦淫(奸即淫之義,非強姦義)、偷盜、屠宰、以及販夫走卒等,菩薩化身,在表面上與彼示同其事;以示同其事,故得以接近他,獲得其信任,且才聽得進其勸化之言。
稱讚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這才是菩薩示現與彼同事的真正目的:為了稱揚讚嘆如來究竟之教:一佛乘,並伺機教授,令其身心離殺盜淫諸惡業,身心清淨,因而得入三摩地。因此,請注意,菩薩示現與行惡業或賤業之眾生同事,並不是真的要跟著他一起為惡,陪著他一起沉淪、墮落——正巧相反!是為了拉拔他向上,免致墮落、沉淪,更進而拉拔他,令棄惡修善、歸敬佛法,乃至修行無上法,見性開悟。末法時期有一些愚痴心邪之人,曲解佛意,以為陪著別人一起造惡、犯戒、破戒、毀如來法,即是在修大菩薩的“同事攝”,因此令自他破戒、破法,而自稱大乘、自謂行菩薩道。如是邪妄之人,行於非法,且非法說法,當墮無間地獄。
終不自言:我真菩薩、真阿羅漢”:這些菩薩等應化身,終不會自己說自己是真正的菩薩、阿羅漢;亦即不會泄露自己真正的身分。
泄佛密因,輕言末學”:“密因”,密付之因。此謂,泄漏了佛密付於他之因,將佛的密囑,輕易地告知未學之人。“末學”指未得聖道之人。
惟除命終,陰有遺付”:“惟”,但,只有。“命終”,示現舍報身。“陰”,暗中。“遺付”,遺言付囑。唯一的例外是:除了他馬上就要舍報身的那一刻,他暗中有遺言交代;是故即使就要舍報了,也不會公開在大眾中宣布其真實身份,而是私下有所指點。是故聖人示現世間,若住世時則不泄漏,一旦被泄漏了,即不再住世。
【義貫】
“我滅度”之“後,敕”令“諸菩薩及”權“阿羅漢”,以“應”化“身”而“生”於“彼末法之中”,以護正法、摧邪宗,現“作種種”身“形”,而“度”化“諸”受“輪轉”之有情,令出生死。彼等“或”示現“作沙門”、或現作“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 示現為“淫女、寡婦”各種人等,其所作行業甚至是“奸”淫、“偷”盜、“屠”宰、稗“販”等種種低賤、不正之業,菩薩皆表面上示現“與其同事”,以便親近、相機度化,“稱”揚“贊”嘆一“佛乘”究竟之法,“令其”信受正法“身心”遠離惡、不淨行、三業清淨、得“入三摩地”。然此等應化之三乘賢聖,“終不自言” 說:“我”是“真菩薩”、或我是“真阿羅漢”,因而“泄”漏了“佛密”敕之“因”,將如來之密囑“輕言”於“末學”之人;“唯除”即將“命終”,示現舍報,而“陰有遺”言“付”囑(暗中留下遺言),亦仍不公開為之。“云何是”等著愛見魔之“人”,未證說證,非聖言聖,“惑亂”末世“眾生,”而“成大妄語”?
“汝教世人”,若欲“修”習首楞嚴“三摩地”,當於斷淫、殺、盜之“後復斷除諸大妄語,是名” 現在十方“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 所共教敕修習三摩地前行之“第四”項“決定”不可改易“清淨”無垢、智慧光“明”之教“誨”。
【詮論】
由此段經文可知,不但未證說證是大妄語,即使說自己是某某菩薩“化身”、某某佛化身,或“再來”,亦是大妄語。因此在戒經中說:不但不能自說,甚至連他人問說:“法師,聽說您已證三果(或已出三界、或已“生死自在”,或已登八地,或有神通),是嗎?”等問題,即使沒有肯定、明白地回答說:“是的。”而只頷首(點頭)、或微笑、或默然(默認),或瞬目等用以暗示,令對方“領解”作肯定的答覆,或有意令對方“誤解”作肯定的答覆,皆是於大妄語戒有犯!更進而言之,乃至若於此等問題,不明白地當場加以否認,亦是有犯。甚至即使聽弟子們傳言、議論等事(“聽說我們師父有他心通。”),為師者在旁聽到此言,若不加以否認、制止如是傳言,即是有犯。
再者,不但別人疑已證聖,不加否認,即是有犯,甚至也不能隨便說某人已證道證果、或妄下定論說某人為“大菩薩再來”,或某人是文殊的化身、觀音的化身等等;乃至若聽到這些傳聞,亦不可再去傳與他人,否則即屬妄語!曾經有人在講經時公開宣示他的老師(一位八十多歲的老居士)“已經生死自在了”,而且一定可以活到九十多歲以上。不幸,老先生不久就往生了。為佛弟子不應隨便宣說他人有任何果證(包括“生死自在”)——即使你是在說別人,也是犯大妄語!你既然能知、能見別人“已生死自在”,這表示甚么呢?這暗示著:你的修行比他高,或至少你與他一般高,才能知道他修證的境界。所以,當你“贊他”的同時,即是在“自贊”,是故這之中即具有兩重大妄語:一者妄說他人所證,二者暗示自己所證——不可不懼!
再者,為何如來教敕即使真是菩薩及阿羅漢等的化身,也不可說?為什麼?因為如果說了,便有幾種後果:
一、眾生都競相來膜拜、供養,於是便於工作與各、利扯上關係。
二、你若是真菩薩化身,而有人或外道不信或嫉妒,說你是假冒的,乃至說你是魔的化身,豈不令他造大罪?
三、若你是真菩薩,而作如是宣說,但別人想作妄語,自稱他也是真菩薩,如何能禁止他說?又如何能分辨真偽?因此,此例一開,便無窮無盡。
因此,為杜絕此弊,佛即教敕一律不可泄漏。是故:“泄即不住世,住世即不可泄”。準上而言,即可知此鐵則:“真者不言,言者不真”。依此亦可知某教派肆言其領導人若非文殊、普賢,即彌陀、觀音等之化身;乃至有一派人對外宣稱其緇素二眾皆已成佛,且於其名上冠“佛”字;另有一派宣稱其派下數十人皆已證初地以上菩薩果位。凡此林林總總,依正教而言,都大有問題,智者請詳。
【“是故阿難,若不斷其大妄語者,如刻人糞為栴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我教比丘直心道場,於四威儀一切行中尚無虛假,云何自稱得上人法?譬如窮人妄號帝王,自取誅滅;況復法王,如何妄竊?因地不真,果招紆曲,求佛菩提,如噬臍人,欲誰成就?若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實,入三摩地,永無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薩無上知覺。
如我所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如刻人糞為栴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將人的乾糞刻成旃檀的形像;其外表雖是旃檀,但其本質仍是人糞,所以希望在這“具旃檀外表”的糞像,能發出旃檀的香味,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材料不對,故產品也不會對——因不正則果不正。這比喻以大妄語心去修三昧,而欲其成就圓通,那是不可能的事:以大妄語心去修定,即使表面有幾分形似(如以人糞作旃檀形),也不可能成就真正三味、圓通。
直心道場”:“直”,質直無偽、無諂。《華嚴經》云:“菩提妙法樹,生於直心地。”《維摩詰經》云:“直心是菩薩道場。”
譬如窮人妄號帝王,自取誅滅”:“窮人”,窮露之人。在古代,胡亂說自己是帝王,那是造反、殺頭的罪。不但自己會被殺(誅),甚至會滅族。
況復法王,如何妄竊”:連世間的帝王之號都不能隨便說,更何況十法界的法王之聖號,怎能竊取、僭越呢?莫說法王或帝王,即使連世間的學位,如博士、碩士、學士等,若非真有其學歷,怎可妄言自己是博士等呢?世間學問上的學位都不能妄自稱謂,更何況出世間的聖賢修證之位,如何容許妄自竊取以誑人?
如噬臍人,欲誰成就”:“噬”咬。譬如有人想要咬自己的肚臍,怎能夠咬得到?(俗語所謂:“噬臍莫及”,誠其然也。)“欲誰成就”,大妄語人,既已銷滅佛種,還能期望誰可以成就無上圓通呢?
心如直弦”:比喻無有諂曲虛假。
一切真實”:“一切”指三業。此謂,三業皆真實無妄。
成就菩薩無上知覺”:即成就圓通所需的真正因地之心,亦即無上菩提本。
【義貫】
“是故阿難,若不斷其大妄語” 而修定“者”,譬“如”雕“刻人糞”成“為栴檀”之“形””像,而“欲”於此糞像中“求”得旃檀之“香氣,無有是處”;若人以大妄語心來修定、欲求圓通,亦復如是。“我教”敕諸“比丘”須以“直心”而立“道場”,無有虛妄,“於四威儀一切行中尚無虛假,云何” 妄言“自稱”證“得上人法”?這“譬如”有“窮”露之“人,妄”自“號”為“帝王”,只有“自取誅”殺“滅”絕;世間帝王之號尚不可妄自僭取,“況復法王”聖號乃十法界同尊,“如何”凡夫之人而可“妄竊”而居?若於“因地”修行時即“不真”實,其“果”地即“招紆曲”之結局,以此大妄語之惡而欲“求佛菩提”,即“如”欲“噬”已“臍”之“人”,終不可及,行大妄語者“欲誰”能“成就”圓通?
“若諸比丘”其“心如直弦”,無在諂曲虛假,其三業“一切真實”無偽,是人則能“入三摩地永無魔事” 來障;“我印”可“是人”當“成就菩薩”所證“無上知覺”圓通之本。
“如我”此“所說”者,“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於此說,“即”是魔“波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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