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研究清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已為世界各國法制史學者所關注。本書系統地討論了清代法制發展過程中的方方面面的情況,揭示了其發展規律、發展特點,內容全面豐富,史料翔實,並且有理論深度,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作品目錄
緒論第一章 清入關前的社會歷史概況及其立法活動
第一節 清入關前的社會歷史概況
一、滿族崛興和清王朝的建立
二、組建八旗制度
三、急遽發展中的滿族社會
第二節 努爾哈赤時代的立法活動與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動及其指導思想
二、法律形式
第三節 皇太極時代的立法活動與法律形式
一、為“保邦致治”而積極立法
二、“參漢酌金”立法路線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入關前各部門法的初步劃分
第一節 調整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
一、確認行政等級制度
二、八旗管旗貝勒及官員的職掌
三、六部二院與內三院的職掌
四、官吏的任用與考核
第二節 調整民事與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
一、土地與奴僕的所有權
二、編丁的身分和義務
三、以借貸為主要內容的債權法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
五、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
第三節 刑法
一、政治性犯罪
二、一般刑事犯罪
三、經濟犯罪
四、刑罰種類
五、科刑原則
第四節 軍律和畋律
一、軍律
二、畋律
第五節 調整外藩蒙古的法律
一、在外藩蒙古地區頒布法令
二、調整外藩與中央及外藩蒙古各部關係的
法律
第三章 清入關前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機關的演變
第二節 訴訟
一、對告訴權利的限制與“告主”的特殊規定
二、以舉首為主的告訴方式
三、對告訴的限制
第三節 審判
一、審判的基本原則
二、審判的若干制度
第四章 行政法律
第一節 行政立法體系的完備與規範
一、清朝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二、敕修五朝會典
三、制定六部則例
四、制定監察法典
五、加強民族立法
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構的設立與沿革
一、中樞決策機構
二、行政職能機構
三、司法監察機構
四、地方行政體制
第三節 職官立法及管理制度法律化
一、職官考選及異途入仕
二、職官考績與依法獎懲
三、官紀監察與懲治犯罪
第四節 皇族立法
一、皇族法的形成
二、宗室封爵制度
三、宗室覺羅議罪及獄訟制度
四、皇族的婚姻制度
五、皇族的人口呈報及玉牒纂修制度
第五章 民事經濟法律
第一節 土地立法
一、清朝初年的土地立法
二、土地所有權關係的發展
三、商人、旗人經營土地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 人身權利
一、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
二、奴婢、賤民身分的變化
三、手工業工人身分的變化
四、商人社會地位的提高
第三節 債權法的發展
一、契約的形式及其廣泛效力
二、借貸關係
三、租佃關係
四、典權、債權和抵押權
第四節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一、婚姻與家庭
二、繼承制度
第五節 工商業法律
一、鹽業法
二、礦業法令
三、紡織業及其它手工業的規定
四、商業法令
五、對外貿易法令
第六節 賦役財政法律
一、賦役法的制定
二、漕運及其法令
三、財政收入的規定
四、財政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刑法
第一節 刑事立法思想和刑事立法概況
一、刑事立法思想
二、刑事立法概況
三、消弭“江洋大盜”的法律措施
四、謀反大逆緣坐法的制定
五、禁止吸食與走私鴉片的法律制定
六、刑法體系的形成
第二節 清朝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等級不平等原則
二、民族不平等原則
三、法定罪刑與有限類推並存的原則
四、連帶責任原則
第三節 清朝刑法的基本內容
一、侵犯皇權的犯罪與刑罰
二、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與處罰
三、侵犯財產的犯罪與刑罰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與處罰
五、妨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與刑罰
六、官吏職責上的犯罪與刑罰
第四節 刑法實施
一、實施刑法的基本準則
二、清朝前期的刑法實施
三、清朝後期的刑法實施
第七章民族法律
第一節 順治、康熙時期的民族立法
一、清初統治者“夷夏之防”思想的演變與政
策、法律
二、調整各族關係的法律
第二節 雍正、乾隆時期的民族立法
一、“夷夏之防”的淡化及有關立法
二、調整各族關係的法律
第三節 嘉慶、道光時期的民族立法
一、有關東北各族的立法
二、關於蒙古族的立法
三、有關新疆各族的立法
四、有關台灣與湘、黔少數民族的立法
五、有關藏族地區的立法
第八章 涉外法律
第一節 順治、康熙時期的涉外法律
一、調整中、朝關係的法律
二、調整中俄關係的法律與《中俄尼布楚條
約》
三、調整中英、中法、中荷關係的法律
四、調整中日、中暹、中越等國關係的法律
第二節 雍正、乾隆時期的涉外法律
一、頒行調整對外貿易法規
二、有關中俄劃界和貿易的條約
三、堅持傳統的涉外法律原則
第三節 嘉慶、道光時期的涉外法律
第九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三法司機關及其職權
一、刑部
二、都察院
三、大理寺
四、三法司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 地方司法機關及其職權
一、地方審級的設定
二、地方審級的管轄
三、地方司法官員
第三節 特別司法機關及其職權
一、京師的司法制度
二、叩閽案件
三、關於旗人的司法制度
第四節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司法制度
一、理藩院的司法職責
二、蒙古、“回疆”地區的司法制度
三、西南“苗疆”地區的司法制度
四、西藏的司法制度和終審權
第五節 皇帝的最高審判權
一、批覆裁決死刑案件
二、掌握欽案大獄
三、監督司法事務
四、行使赦免權
第六節 刑名幕吏
一、刑名胥吏的性質
二、刑名胥吏的職責
三、刑名幕友的性質
四、刑名幕友的職責
五、刑名幕吏的擅權
第七節 民事審判程式
一、州縣對民事案件的審理
二、調處息訟的廣泛適用
三、調處息訟與執法關係
第八節 刑事審判程式
一、徒刑審判程式
二、流刑及軍、遣的審判
三、死刑的審判程式
四、逐級審轉覆核制
第九節 秋審制度
一、地方秋審程式
二、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審程式及皇帝裁決
三、朝審
四、秋審的實、緩、矜、留
第十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的”刑訊
二、非法的濫刑
三、刑事審判中的證據
第十一節 監獄的設定和獄政
第十章 新法律思想的興起與預備立憲
第一節 國情的變化推動新法律思想的興起
第二節 晚清政府預備立憲的提出
一、由“新政”到立憲
二、官制改革與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之爭
第三節 立憲派的活動
第四節 制定和頒布憲法性檔案
一、《欽定憲法大綱》
二、諮議局和資政院章程
三、皇族內閣與《十九信條》
第十一章 晚清修律及其對中國近代法制史的影響
第一節 西方法律文化的輸入
第二節 晚清行政法律的發展
一、會典與則例的續纂
二、民族立法的改訂與公布
三、出版專律的制定
第三節 修訂《大清律例》、制訂《新刑律》
一、清末修律的起因與宗旨
二、修訂《大清律例》、制訂《大清新刑律》
第四節 制訂大清民律、商律草案
一、大清民律的制訂
二、大清商律的制訂
第五節 制訂刑事與民事訴訟法
第六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
一、領事裁判權的確立與司法主權的開始
喪失
二、會審公廨的設立及《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
章程》
三、清末司法制度改革與法院組織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