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第1849號
《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已經2012年10月9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
2012年10月22日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保障飼料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所稱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是指由一種或一種以上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屬於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第三條 設立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本條件。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 企業應當設立技術、生產、質量、銷售、採購等管理機構。技術、生產、質量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負責人,並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條 技術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動物營養、產品配方設計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六條 生產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食品、機械、化工與製藥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飼料加工技術與設備、生產過程控制、生產管理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七條 質量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食品、化工與製藥、生物科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原料與產品質量控制、原料與產品檢驗、產品質量管理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八條 銷售和採購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飼料法規,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檢驗化驗員。檢驗化驗員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頒發的飼料檢驗化驗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與生產產品相關的省級以上醫藥、化工、食品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檢驗類職業資格證書,並通過現場操作技能考核。
企業加工設備維修工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廠區、布局與設施
第十條 企業應當獨立設定廠區,廠區周圍沒有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廠區應當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辦公等區域分開。廠區整潔衛生,道路和作業場所應當採用混凝土或瀝青硬化,生活、辦公等區域有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生產區應當按照生產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對獨立的、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車間、原料庫、配料間和成品庫。
同時生產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生產車間應當分別設立,且生產設備不得共用。
生產區總使用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生產區建築物通風和採光良好,自然採光設施應當有防雨功能,人工採光燈具應當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條 廠區內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或設備。
第十四條 廠區內應當有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入口處有防堵塞裝置,出口處有防止動物侵入裝置。
第十五條 存在安全風險的設備和設施,應當設定警示標識和防護設施:
(一)配電櫃、配電箱有警示標識,生產區電源開關有防爆功能;
(二)設備傳動裝置有防護罩;
(三)投料地坑入口處有完整的柵欄,車間內吊物孔有堅固的蓋板或四周有防護欄,所有設備維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護欄。
企業應當為生產區作業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企業倉儲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原料、成品、包裝材料、備品備件貯存要求,並具有防霉、防潮、防鳥、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維生素、微生物添加劑和酶製劑等熱敏物質的貯存間密閉性能良好,並配備空調;
(三)亞硒酸鈉等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飼料添加劑應當有獨立的貯存間或貯存櫃。
第四章
工藝與設備
第十七條 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於1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於0.25立方米。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一台以上混合機,混合機(含混合機緩衝倉)與物料接觸部分使用不鏽鋼製造,混合機的混合均勻度變異係數不大於5%。
產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於0.2%的原料的,應當單獨配備一台符合前款規定的混合機,用於原料的預混合。
第十九條 生產線除塵系統使用脈衝式除塵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塵設備,採用集中除塵和單點除塵相結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採用單點除塵方式。
第二十條 原料配製、覆核、產品包裝分別配備電子秤。
第二十一條 使用粉碎機、空氣壓縮機的,採用隔音或消音裝置。
第二十二條 液態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線由包括原料前處理、稱量、配液、過濾、灌裝等工序的成套設備組成;
(二)生產設備、輸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鏽鋼或性能更好的材料製造;
(三)有均質工序的,高壓均質機的工作壓力不小於50兆帕,並具有高壓報警裝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熱保溫功能和溫度顯示裝置;
(五)有獨立的灌裝間。
第五章
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廠區內獨立設定檢驗化驗室,並與生產車間和倉儲區域分離。
第二十四條 檢驗化驗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配備常規檢驗儀器外,還應當配備能夠滿足產品主成分檢驗需要的專用檢驗儀器;
(二)檢驗化驗室應當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處理室、儀器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儀器、設備、設施布局和檢驗化驗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滿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夠滿足樣品理化分析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櫃、實驗台、器皿櫃、試劑櫃;前處理室有能夠滿足樣品前處理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櫃、實驗台、器皿櫃、試劑櫃、氣瓶櫃或氣瓶固定裝置以及避光、空調等設備設施;同時開展高溫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試劑操作的,應當分別設立獨立的操作區和通風櫃;
3.配備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可見紫外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儀器室的面積和布局應當滿足其使用要求。同時配備高效液相色譜儀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的,應當分室存放;
4.留樣觀察室有滿足原料和產品貯存要求的樣品櫃。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料採購與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貯存與運輸、產品召回、人員與衛生、檔案與記錄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為其生產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制定企業標準,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的主成分指標檢測方法應當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飼料檢驗機構驗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