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財務總監是受縣國資辦委派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6]11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06-05-24
實施日期:2006-05-2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淳政發[2006]31號)、《關於印發〈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32號)、《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發[2006]3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健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促進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構建國有產權代理關係的有效制衡機制,確定財務總監的職責和地位, 根據《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淳安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稱企業)應當設定財務總監。
第三條 財務總監是受縣國資辦委派,對企業國有資產運行、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縣國資辦負責財務總監的招聘、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財會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具有會計、審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8年以上的財會工作經驗;或具備註冊會計師資格,有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主審3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第二部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財務主管,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  
(三)違反財經法律、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甚至參與弄虛作假,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七條 財務總監的職責:
(一)審核企業具體財務會計制度,監督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審核企業財務會計崗位的設定方案,監督檢查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用、考核、調動和獎懲情況;
(三)審核企業擬訂的年度預決算方案、資金使用和調度計畫、成本費用計畫、籌資融資計畫和投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
(四)審核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年薪、工資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消費性支出;
(五)審核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評價、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六)參與企業對外投資和捐贈、貸款擔保、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活動和企業財產清查工作,監督檢查企業重大經營計畫、方案的執行情況;
(七)縣國資辦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財務總監的許可權:
(一)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行使企業管理和決策過程的參與權;
(二)有權調閱、檢查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檔資料,行使財務會計活動的監督權;
(三)有權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有權制止、糾正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五)有權向縣國資辦提出企業審計方案;
(六)有權向縣國資辦提出總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第九條 企業在辦理下列事項前,應當報財務總監審核或備案。
(一)對外提供貸款保證、債務擔保、資產抵押;
(二)核銷壞帳損失,處置不良資產;
(三)向境外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
(四)工程項目招標、重大價格調整、重大信用銷售和重要經濟契約的簽訂;
(五)超過管理規定標準、年度預算和項目預算的款項結算;
(六) 應報縣國資辦審批的財務事項。
第十條 財務總監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專題報告。財務總監應向縣國資辦報告如下事項:
(一)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會計信息的質量情況;
(三)企業經營決策程式的執行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企業重大經營計畫、方案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履行職責的情況。
財務總監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總經理提出管理建議書。

第三部分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對下列情況應按聘用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承擔責任:
(一)未履行對企業經營管理決策的監督職責,且因企業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二)未履行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職責,造成企業決策 失誤的;
(三)對企業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制止或未按規定執行報告制度的。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給予財務總監提供充分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工作條件,財務總監的具體職責應在企業基本制度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不得兼任企業董事、經營班子職務或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也不得兼任企業的其他職務和社會其他職業。  
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和財務、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本企業財務總監,並實行規避制度。
第十四條 財務總監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滿由縣國資辦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由縣國資辦直接委派和管理,其工資、福利、保險和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由縣國資辦專項管理。財務總監的人事檔案可由縣人才中心集中管理。

第四部分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實行年薪制。其年薪標準和考核辦法,以及福利、保險等待遇按雙方簽訂的《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聘用契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不得接受所任職企業的任何報酬(包括任何形式的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但出差補貼除外)和福利(包括實物、貨幣、購物券或財物卡及企業工會組織的旅遊活動等),不得參與由企業承擔費用、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外出考察及旅遊活動,不得向所任職企業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得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本人及親屬、好友謀取任何私利。否則,一經發現,除了向所在企業退賠經濟損失、由縣國資辦解除聘用關係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實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由縣國資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財務會計工作混亂的,依照《會計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