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籌備和舉辦期間無線電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無線電安全,保證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深圳大運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以及在深圳大運會相關活動(以下統稱深圳大運會賽事)中,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控制區域,由深圳大運會安保部門確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圳大運會籌備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舉辦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第四條 成立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涉及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並組織開展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障辦公室),負責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大運會執行局、無線電管理局、公安局、應急辦、深圳海關、深圳警備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深圳大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六條 在深圳大運會賽事中,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用戶應當在2011年6月30日前,通過深圳大運會官方網站或者市行政服務大廳指定視窗提交無線電頻率申請。
前款規定的無線電頻率申請由市無線電管理局委託保障辦公室統一受理、統一告知許可結果。
第七條 用戶身份經大運會執行局確認後,保障辦公室應當將無線電頻率申請資料移交市無線電管理局,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決定由保障辦公室自用戶身份確認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無線電頻率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可到保障辦公室領取《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也可直接在深圳大運會官方網站獲得《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列印件。

無線電設備管理

第九條 獲得《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用戶,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將有關設備送至指定的檢測地點,由保障辦公室組織現場核驗、測試,不便搬移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可預約上門進行檢測。
檢測地點由保障辦公室根據服務便利原則設定,並在深圳大運會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 在深圳大運會賽事中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經檢測合格,貼上專用標籤。
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在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進入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的,應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檢測,貼上專用標籤後使用。
第十一條 專用標籤分為黃色、藍色和綠色。
黃色標籤適用於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外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
藍色標籤適用於深圳大運會籌備期間(包括測試賽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
綠色標籤適用於深圳大運會舉辦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
專用標籤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已貼上專用標籤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可在專用標籤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相應的技術指標及操作規範使用。
第十三條 接入中國內地公眾移動通信網路的終端、攜帶型計算機中的嵌入式無線網卡、發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車無線電遙控鑰匙和照相機的無線遙控裝置,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無需貼上專用標籤。
除前款規定的設備外,其他平時依法豁免無線電台執照管理的無線麥克風、無繩電話、無線電遙控玩具、公眾對講機等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貼上相應的專用標籤的,不得在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進入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和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入境管理

第十四條 保障辦公室應當將《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及時傳輸給海關。
第十五條 參加深圳大運會相關活動,從境外採購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應向海關出示《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六條 參加深圳大運會相關活動,暫時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應向海關出示《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檔案,並按照海關的相關管理規定出境。

無線電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參加深圳大運會相關活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受到干擾時,用戶可以向保障辦公室投訴,保障辦公室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移送市無線電管理局;用戶也可直接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投訴,市無線電管理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向保障辦公室或投訴人及時反饋投訴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產生干擾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者或所有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擾。
第十九條 市無線電管理局實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時,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驗、取證;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和檔案;
(三)實施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制止非法發射無線電;
(四)關閉、查封、暫扣非法或者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設備或者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第二十條 保障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空中電波秩序重大幹擾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保障深圳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的無線電安全。
在應急過程中,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障辦公室的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三)擅自變更無線電台(站)核定項目的;
(四)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的;
(五)產生有害干擾拒不停止使用的;
(六)非法進行無線電監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一)未取得黃色專用標籤,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外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二)未取得藍色專用標籤,深圳大運會籌備期間(包括測試賽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未取得綠色專用標籤,深圳大運會舉辦期間在深圳大運會比賽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市無線電管理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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