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的補貼管理,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和《深圳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深財社〔2006〕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的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就業專項資金和市本級資金。
深圳市戶籍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應當從市本級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堅持公平原則。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或申請個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已享受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等同類補貼的不重複享受。
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根據國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訓計畫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發,方便民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支出項目及相應的標準,制定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
(二)負責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的材料進行覆核,根據覆核情況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並將覆核及撥款情況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三)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資金年度預算;
(二)組織指導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審核個人和企業技能人才評價申報材料,覆核異議,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式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的材料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情況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並將覆核及撥款情況報送市、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二)負責對轄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審核管轄的企業申報材料,並對企業申報培訓材料進行實地抽查,覆核異議,向社會公示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式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保管及報表統計。
第三章 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八條 職業培訓包括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特種作業培訓、上崗前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和企業技能人才評價等。職業技能鑑定的工種應為市、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職業技能鑑定的職業(工種)(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 在深從業人員申請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深就業並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的勞動契約;
(二)按規定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特種作業培訓和職業技能競賽,且取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2013年度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含複審換證)。
(四)申請技能鑑定補貼的,通過技能鑑定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能力證書。
通過職業技能競賽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均不享受鑑定補貼。在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習期間和通過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取得證書的個人不享受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條 在深經營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及勞務派遣企業除外)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繳納各項稅收,無偷稅、騙稅和抗稅行為,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
(三)2012年度內與從業人員簽訂6個月以上的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費;
(四)2012年度內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以上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並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在企業公開,接受職工代表和全體職工的監督;
(五)企業對新錄用的員工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經市(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的培訓方案開展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員工考核合格的或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員工考核合格,獲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2013年度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和鑑定補貼標準如下:
(一)個人補貼標準。
培訓補貼標準:在深從業人員通過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工種目錄標準執行(見附屬檔案1)。
鑑定補貼標準:按照我市物價部門核定的鑑定收費標準給予全額鑑定補貼。
(二)企業補貼標準。
1.企業組織本企業新錄用員工開展崗前職業技能培訓的,按每人每年100元補貼給企業;
2.企業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評價實施辦法》要求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員工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個人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給企業。
第十二條 個人培訓補貼提交的發票金額高於培訓補貼標準的按培訓補貼標準核發,低於培訓補貼標準的按發票實際金額核發,無須提交發票的按個人培訓補貼標準核發。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三條 個人和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申報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審核,企業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由企業所在轄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第十四條 個人補貼申報程式:
(一)網上錄入信息。申請人可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系統錄入個人信息並列印《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核對簽名,或申請人直接到發放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鑑定所,由技能鑑定所協助申請人錄入個人信息並列印《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經申請人核對確認簽名。
(二)提交申請材料。《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身份證、社會保險卡、職業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申請人在深圳開戶的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的活期存摺(或銀行卡及銀行證明),培訓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驗原件,留複印件)。通過技能競賽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無須提交發票。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在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官方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公示5天。
(四)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五)支付補貼。符合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覆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具支付令,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開始受理2013年度個人補貼申報,網上申報於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補貼分為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技能人才評價補貼。
(一)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程式:
1.立戶申報。企業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填報企業資料,列印《深圳市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企業公章。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立戶。提交《深圳市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驗原件、留複印件)、企業培訓方案(含計畫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企業提取支出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證明》(按申報網上提供的格式)及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在企業列為廠務公開的證明、企業納稅證明、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2.補貼申報。企業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填報員工免費參加培訓信息,向立戶申報部門提交培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培訓計畫大綱、《企業申報培訓補貼信息總表》及員工簽名確認的《深圳市企業員工參加技能培訓確認表》(均從申報網上填寫列印)、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承諾書》。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3.公示。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天。
4.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5.支付補貼。符合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覆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企業基本賬戶。
企業自2013年9月1日開始網上申報上年度的培訓補貼,12月31日截止網上申報,2014年1月31日截止書面材料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申報程式:
1.立戶申報。按照本條第一款要求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報立戶。
2.補貼申報。企業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填報員工免費參加培訓信息,提交《深圳市企業員工技能培訓考核備案表》、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申報培訓補貼信息總表》及員工簽名確認的《深圳市企業員工參加技能培訓確認表》(均從申報網上填寫列印)、員工個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複印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承諾書》。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3.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天。
4.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由受理單位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5.支付補貼。符合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覆核異議不成立的,申請材料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後,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具支付令,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基本賬戶。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開始受理2013年度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申報,網上申報於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培訓和鑑定補貼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改變資金用途。補貼資金只能用於培訓補貼,不能用於培訓鑑定機構基本建設、培訓鑑定條件建設以及其他與培訓鑑定無關的開支。第十七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企業應建立技能培訓台賬,對培訓對象造冊登記並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第十八條 培訓鑑定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提交虛假資料、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職業培訓和鑑定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補貼資金,並記入我市徵信系統,3年內不得申請補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