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黃岡商會

深圳市黃岡商會

2010年7月31日,標誌著黃岡籍人士在深圳創業發展的一件里程碑大事誕生:深圳市黃岡商會在鵬城威尼斯酒店隆重成立。黃岡商會與江蘇銀行深圳分行簽訂10億元授信協定,並宣布籌建大別山慈善基金會,首批1000萬元將用於資助水電路及新農村建設和助學等。

成立過程

深圳市黃岡商會 深圳市黃岡商會

原深圳市委書記厲有為,原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社長、原深圳市委副書記秦文俊,黃岡市委書記劉善橋,深圳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南嶺,深圳市崑崙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周達,深圳市時代崑崙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榮,共同為深圳市黃岡商會成立揭牌。黃岡市領導劉樹生、蔡德坤、費仁平、張友啟,黃岡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主任黃永文和300多名在深圳創業的企業家以及會員企業,共同見證了這一激動人心的時刻。

黃岡市委、市政府為深圳市黃岡商會的成立發去賀電,並贈送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黃梅挑花繡匾。劉善橋為深圳市黃岡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馬榮,秘書長、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主任童新,監事長、深圳市廣視後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曹文斌授牌。會上還分別為終身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和理事授牌。

劉善橋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他說,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一批黃岡有識之士來到深圳,憑勤勞的雙手和聰慧的頭腦,奮力拚搏,艱苦創業,展示了老區人民敢想敢幹、勇於開拓的精神風貌。今日黃岡面臨著一個千載難逢的發展新機遇,為在外創業的企業家在家鄉實現更大作為提供了平台。他表示,黃岡將進一步創優環境,搭好平台,共同推進黃岡又好又快發展。

馬榮會長表示,商會成立後將著力做好四件事:一是全心全意服務好會員企業;二是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三是把支援家鄉建設、回報家鄉作為重中之重來抓;四是健全商會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進一步壯大規模,擴大影響。據了解,目前在深圳的黃岡人已達十多萬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已超過1000家,有穩健、雅致、日海等三家企業在國內或海外上市。為早日成立深圳市黃岡商會,市領導經常了解商會籌建的具體情況,市政府駐深圳辦為商會的成立做了大量工作。據悉,深圳市黃岡商會是在深圳市註冊的第三家地市商會。

商會領導

高級顧問:厲有為 劉善橋 劉雪榮

深圳市黃岡商會首任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深圳市黃岡商會首任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終身榮譽會長:秦文俊 舒成友

會長:馬榮

副會長兼秘書長:童新

監事長:曹文斌

副會長:楊舟順 龔懿 高為先 庫立新 陶聖雄 吳合年 劉俊國

彭國安 杜波 曹志鋼 彭榮高 胡杰 余必龍 熊鵬飛 肖斌 陳勝潮

副秘書長:汪旭 趙維新 吳耀祖 童慶武 袁佳存 陳正英 王金雲 范新明 詹禮亞 郭朝輝 何佳義 余佰勝 裴紅斌

商會分會

黃州分會

團風分會

浠水分會

會長:高為先 秘書長:王金雲

麻城分會

羅田分會

紅安分會

英山分會

黃梅分會

武穴分會

商會章程

深圳市黃岡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黃岡商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HUANGG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黃岡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廣大會員,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深圳、黃岡商貿交流,推動深圳、黃岡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9號世界貿易廣場A座7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深圳,我代表黃岡的理念。”

(二)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規範在深圳的黃岡籍工商戶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深圳市和黃岡市兩地間的經濟協作和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諮詢服務,傳遞信息,開展業務交流,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六)加強與黃岡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第八條 凡在深圳市由黃岡籍人士投資舉辦的各類經濟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四)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並經本會會長批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人民幣):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伍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叄萬元;

(三)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叄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伍仟元;

(五)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伍仟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叄仟元;

(七)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兩仟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的提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四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最多可連任2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由六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一0年七月三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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