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概況

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前身為深圳市公園協會,成立於2002年1月25日,2005年6月更名為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 本協會接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及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是由本市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監理的企事業單位及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成立至今在市城管局及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管理下,圍繞鞏固和提高我市“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花園城市”和創建“國家生態城市”的主題,發揮協會的助手參謀和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會員內部及與外部的聯繫,維護並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本市風景園林事業的健康發展。並卓有成效地開展了本協會宗旨範圍內的各項活動,為全市公園和園林綠化行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我協會在全市已發展了單位會員240家,會員單位園林企業占大多數,其協調和服務工作對象已從成立初期的以公園為主體逐步過渡到公園和園林企業並重,並全面覆蓋全市風景園林行業。
本協會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和深圳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設立二級工作機構,即辦公室、技術委員會、公園分會、園林企業分會,辦公地址在福田區梅崗路26號筆架山公園管理處南樓4樓西。

協會章程

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Landscape&Garden Trade Association(簡稱SLGTA)。
第二條 深圳市風景園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本市各類公園、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及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加強會員內部及與外部的聯繫,維護並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本市風景園林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及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深圳市蓮花支路4號城管大廈4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省、市有關風景園林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
(二)代表會員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會員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四)參與制訂風景園林方面的各類標準,並組織力量貫徹實施;
(五)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風景園林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編輯出版刊物和有關信息資料向會員傳遞;
(六)組織指導風景園林方面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及技術人員素質;
(七)開展同國內外同行組織機構和專家間的經驗、技術交流,組織參加有關國內外會議、展覽、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動,促進風景園林事業的發展;
(八)組織專家申報各種科研項目;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推薦優秀成果及論文;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九)承辦政府風景園林主管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的城市綠化資質審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本市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從事園林綠化施工、設計、管理、監理、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本市從事風景園林專業技術人員或骨幹分子;熱心支持本會各項事務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報會長批准;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有關信息資料;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經本協會推薦或派遣,代表協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會議和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和增進本協會會員間的團結、友誼、相互聯繫和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由單位會員推薦,經各方協商後決定;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機制;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及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出版與本協會有關的學術刊物;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命和罷免由常務理事充分醞釀後提名,經理事會理事討論,選舉產生。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選舉會議,並獲得到會理事2/3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遇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兼職人員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審批本協會財務事項。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徵求會長、副會長意見後,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和副會長同意,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負責處理本協會的文秘、編輯出版、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對外聯絡等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會行政、財務及相關制訂的制定、會員內部及與外部的協調、聯繫等工作;
(二)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標準制訂、技術諮詢及服務、對外學術交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及科研項目申報、刊物出版、對外信息交流、組織參加或舉辦各種活動及行業培訓等工作。
(三)公園分會:負責深圳市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的各項工作。
(四)園林企業分會:負責深圳市園林綠化企業方面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協會理事及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由會員單位推薦的負責幹部作為候選人,分別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擔任,他們如離開原工作崗位或離退休之後,需要更換的,由原推薦單位另選相應人員替換,報協會常務理事會確認接替工作。替補理事待下屆代表大會召開時補選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資助或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刊、會訊及其他業務性資料收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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