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章申 請
第三條深圳市科技創新獎授予直接參與科技創新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或者組織。第四條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組織,應當是在深圳註冊或者設立的該項目第一完成單位。
自然人申報的項目,應當在深圳實施並產生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五條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屬沒有爭議或者異議;
(二)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套用類科技成果應當在本單位以外的2個以上單位中實施套用;
(三)申請人最近三年內無違法、無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也沒有因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條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項目,未獲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的,不得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
第七條同一項目已經獲得國家、省、市政府科技獎的,不得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
已申報國家、省、市政府科技獎而未獲獎的項目,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不得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
第八條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自然人,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免費下載並安裝申報系統,通過系統填寫《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申請書》並列印成紙質文本;
(二)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三)職務研發成果需提供所在單位同意申報意見原件,非職務研發成果需提供所在單位非職務研發證明原件;
(四)本實施細則中規定需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明複印件(驗原件),有2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應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證明原件;
(五)本實施細則中規定需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或者審批、登記證明的複印件(驗原件);
(六)研製工作總結報告原件;
(七)套用類科技成果應當提供2個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套用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八)本實施細則第三章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九)其他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輔助材料。
第九條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組織,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免費下載並安裝申報系統,通過系統填寫《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申請書》並列印成紙質文本;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三)智慧財產權證明複印件(驗原件),有2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應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報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證明原件;
(四)本實施細則中規定需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或者審批、登記證明的複印件(驗原件);
(五)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證明複印件(驗原件),其中經濟效益證明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社會效益證明由套用單位出具;
(六)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七)研製工作總結報告原件;
(八)套用類科技成果應當提供2個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套用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九)本實施細則第三章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其他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輔助材料。
第十條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申報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文視窗統一受理並進行形式審查。
第三章申請條件與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市長獎企業家類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應當是經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自主創新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或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申請人所在企業應當是本行業內的知名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淨利潤或者納稅額大幅增長,在行業內名列前茅,並積極拓展國際市場;
(三)申請人所在企業自主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產生了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經一年以上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推動了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
(四)申請人所在企業在行業中有明顯的比較競爭優勢(品牌、價格、行銷和服務網路等),企業主導產品具有優於同類產品的性能指標(性狀)和技術經濟指標,具備較強的國際競爭力或者競爭潛力;
(五)申請人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在行業內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培育和帶領高效的管理、研發和經營團隊;
(六)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循環經濟意識,在改進生產和管理方式推動企業節能降耗、清潔生產中成效顯著;
(七)申請人積極推動產學研各方聯合開發關鍵、核心技術,解決了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促進了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最佳化調整。
第十二條市長獎技術領軍人物類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經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自主創新型企業的、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的技術總監、總工程師或者核心技術研發的主要負責人;
(二)申請人在行業內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學術聲譽,並培育和帶領高效的研發團隊;
(三)申請人是所在企業近三年產生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要負責人,該自主智慧財產權已產業化,推動了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品投入市場後使所在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淨利潤或者納稅額較快增長,社會效益顯著;
(四)申請人具有前瞻性研究開發項目的儲備,並在多個研發項目上有實質性進展;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專家評審中予以加分:
1.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研製,以該標準的發布實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
2.申請人解決了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或者核心技術瓶頸,促進了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最佳化調整。
第十三條創新獎產業化(企業)類的申請人應當以科研項目為依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在深圳市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申請人近年銷售收入、淨利潤或者納稅額有大幅增長,並積極拓展國際市場;
(三)申請人自主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長,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推動了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
(四)申請人主導產品具有明顯優於同類產品的性能指標(性狀)和技術經濟指標,並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
(五)申請人在高新技術領域有技術創新,解決了產業發展中的核心技術或者關鍵技術問題,並實現產業化,促進了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最佳化調整。
第十四條創新獎醫療衛生類的申請人應當以科研項目為依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深圳行政區域內經國家、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等機構,個人應當是在崗的醫學科技人員;
(二)申請人應當在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以及環境保護等套用領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未經市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內部的配方研究不屬申報範圍。
第十五條創新獎高等院校類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深圳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內的院(系)為申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在基礎學科、交叉學科、新興學科或者高新技術領域中取得突出套用類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條規定的學術論文)並已在深圳產業化。同時在相關領域學術影響力強,培養了優秀科研人才團隊;
2.申請人近年在國內外知名專業刊物或重大國際學術會議發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質量、高水平的學術論文,且論文發表時間一年以上,並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高等院校內受薪固定研究人員作為申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在基礎學科、交叉學科、新興學科或者高新技術領域中取得套用類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條規定的學術論文)並已在深圳產業化;
2.申請人近年在國內外知名專業刊物或重大國際學術會議發表高質量、高水平的學術論文,且論文發表時間一年以上,並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條創新獎重大(工程)項目類的申請人應當以重大(工程)項目為依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列入國家(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建設)或者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
(二)項目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
(三)項目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現質量問題和隱患。屬於建設工程(含既有建築改造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程式和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創新獎科研機構類的申請人應當以科研項目為依託,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深圳市各級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異地重點院校駐深科研機構或者與深圳市政府聯合創辦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記註冊的民辦非企業研究機構;
4.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可以該實驗室為主體申請。
(二)申請人在科技基礎理論研究、技術開發創新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近年產生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內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其中屬於套用研究項目成果的,應當在深圳產業化:
1.完成多項國家、省、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並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製相關技術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發布實施的;
3.在深圳科技創新生態建設、環境建設或者資源組織建設等工作中取得套用類科技成果。
第十八條創新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類的申請人應當以科研項目為依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在深圳市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申請人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消化吸收後在關鍵技術(或者核心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三)企業上年度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資金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品具有較廣的市場前景和較強的輻射能力,企業上年度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條創新獎最具成長性企業類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經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自主創新型企業;
(二)申請人以商業模式創新或者技術創新取得高速成長;
(三)申請人具有高效的研發團隊,自主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7%以上;
(四)申請人近年研發的新成果已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五)申請人近年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和納稅額均大幅增長。
第四章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專家評審。第二十一條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申報獎項類別、項目所在行業和項目申報數量,將申報材料分成若干組。分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按申報獎項的類別分組;
(二)同一專業項目在同一專家組評審;
(三)同一專業項目數量過多,可以分成若干組;
(四)同一專業項目數量過少,可以設綜合組。
第二十二條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公開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抽取專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專業對口,專家從事工作領域與評審項目領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學科交叉研究項目的評審專家,應當包括所涉及各學科的專家;
(三)同一專家組內,同一單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醫院及其科室)的成員不超過1名;
(四)被抽取專家沒有不良信譽記錄。
第二十三條每個專家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每個專家組設組長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組長1名。
組長或者副組長由具有獎勵評審經驗或者德高望重的專家擔任。
組長或者副組長主持評審會議,按時提交評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專家評審程式分初評、現場考察評審兩個階段進行。對市長獎和申報數量較少的行業,專家組可以直接進入現場考察評審程式。
第二十六條在初評階段,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以定量評分為主。
評審專家各自對每一項目進行評分,並作出書面評價意見。專家組所有成員評分的平均分為該獎項初評階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每個專家組初評獎項得分進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根據得分排序,確定進入現場考察評審階段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現場考察評審階段原則上沿用初評專家組,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初評情況對專家組的專家進行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十八條現場考察評審階段專家評審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方式。
現場考察包括現場匯報、現場核查、現場答辯等內容。
評審專家根據現場考察情況進行評分,並作出書面評價意見。需要填寫評審意見表的獎項,評審意見應當明確、具體。
專家組所有成員評分的平均分為該獎項現場評審考察階段得分。
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每個專家組現場考察評審獎項得分進行排序。
第二十九條評審專家對其出具的分數和意見負責,並應當在個人評分表和專家組匯總表上籤字確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書面說明。
第三十條市獎勵辦根據現場考察評審階段的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
第五章公示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申報材料通過形式審查後,市獎勵辦應當向社會公示7天。
市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市獎勵辦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本條規定的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時間內向市獎勵辦提出。
提出異議、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二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證明。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記載明確的聯繫方式(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等),並由異議人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三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
對申報項目的權屬、真實性等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人、完成單位排序等提出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四條市獎勵辦應當在接到異議材料後,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第三十五條異議由市獎勵辦負責處理。市獎勵辦應當自異議受理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出具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市獎勵辦應當將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報市科技創新獎勵委員審定。
第三十七條參與市科技創新獎評定工作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申請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本人或者近親屬當年已申報獎項的;
(二)與當年申報獎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評審專家和評定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為的,經查實,有關部門將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申請人取消當年評獎資格、停止申報資格3年,已獲獎的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給予通報;
(二)對評審專家取消評審資格,從市科技專家委員會專家庫中除名,並給予通報;
(三)對評定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規定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數據,虛報經濟指標;
(三)編造個人簡歷、偽造學歷、偽造職稱;
(四)在評審過程中作虛假陳述;
(五)在沒有參與或者創造性貢獻不大的論文或專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沒有註明出處或致謝;
(七)編造項目完成人或者未經他人允許將他人作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關規定自行提出迴避或者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評定工作應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授 獎
第四十條市科技創新獎獎項總數每年不超過100項。其中市長獎不超過5項,創新獎不超過80項,專利獎不超過15項。市獎勵辦可以根據當年申報情況,在獎項總數範圍內對獎項類別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市獎勵辦對《獎勵辦法》規定的市長獎和創新獎的獎勵經費2000萬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長獎:每項獎金100萬元;
(二)創新獎:醫療衛生類、高等院校類每項獎金10萬元,產業化(企業)類、重大(工程)項目類、科研機構類、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類、最具成長性企業類每項獎金為20萬元。
第七章社會力量設獎
第四十二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深圳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依據國家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第四十三條依照《獎勵辦法》規定,社會力量在深圳設立的科技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準予登記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根據當年科技發展需要以及產業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社會力量在深圳設立、面向深圳的科技獎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給予資助。
設獎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獎勵經費後,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後,按一定比例給予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