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原深圳市外來工協會)成立於2005年5月1日,是由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民間人士創辦,並經政府批准註冊成立專為勞務工提供非營利性服務的社會公益機構。 主要為勞務工提供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和職業安全培訓及文化娛樂方面的免費服務。

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

城市:廣東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

大分類:農民工

公益分類:農民工

註冊性質:工商

成立時間:2005年5月1日

機構規模:專職10人,志願者27人

機構地址/郵編:深圳市寶安區石岩街道寶石西路1號上屋置業廣場A棟1802

機構簡介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原深圳市外來工協會)成立於2005年5月1日,是由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民間人士創辦,並經政府批准註冊成立專為勞務工提供非營利性服務的社會公益機構。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是廣大勞務工的活動中心,服務部除設定有圖書室和活動室免費供勞務工使用外,還主要為勞務工提供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和職業安全培訓及文化娛樂方面的免費服務。

服務部的願景是:勞務工平等參與社區建設,共享勞動和經濟發展成果,在就業地體面的工作和過有尊嚴的生活。

服務部的宗旨是:維護勞務工合法權益,加強對勞務工的法制宣傳和培訓教育,提升勞務工自我維權意識,提高勞務工在城市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服務部的核心價值和發展理念是:團結、互助、發展。通過團結力量,整合社會資源,以發展經濟建設為核心。創辦服務實體,增強服務能力,促進服務部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努力提高勞務工的勞動技能和綜合素質,加強對勞務工合法權益的維護力度,積極引導勞務工群體的健康成長和發展。並加強與政府、企業的溝通,增加相互間的理解、信任和尊重,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充分發揮廣大勞務工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自2005年5月1日成立以來,得到了廣大勞務工朋友和各界人士的支持。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團結和組織志同道合之士,整合社會資源,在協助勞務工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近年來,已開展多期免費法律和職業安全方面的公益培訓班,並建立活動室和圖書室,購買電視機、DVD、功放機等卡拉ok設備免費供勞務工朋友在工作之餘使用。並根據勞務工朋友的興趣和愛好進行各種文化娛樂活動和學習班,以豐富勞務工朋友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此期間服務部共印發法律和職業安全宣傳資料10多萬份,接受法律諮詢和法律指導服務的勞務工超過8000多人次,直接為500多位勞務工朋友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

2008年8月,服務部東莞長安分部、塘廈分部相逐成立並開展工作,服務部將以更加專業的服務為珠三角地區廣大勞務工朋友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

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的組成】 為落實服務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監督,使服務部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服務部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服務部志願者和關心支持服務部事業的社會公益人士組成,其成員為單數,不少於五人。監事任期時間為兩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不可以超過兩屆。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成員由服務部志願者民主選舉。監事會成員主要為兼職,服務部不承擔監事會兼職成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監事會主要為服務部志願者會議負責,在志願者會議上做工作報告。監事會在服務部日常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服務部理事會和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監事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志願者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任為監事會主要負責人,負責召開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四次會議。

監事會副主任協助監事會主任開展工作。在監事會主任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或由監事會決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

服務部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

【監事會的職權】 服務部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和監督服務部財務運轉狀況;

(三)決定對服務部志願者違反法律、法規或服務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決定對服務部理事會成員和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進行批評,要求其予以糾正或提議撤換。並有權決定是否在服務部網站等刊物上進行公示;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對制定和完善服務部規章制度提出建議;

(六)其他需要監事會處理的事項。

監事會成員在服務部中行使職權時,相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

【監事會的議事制度】 監事會一切事項均採取議事制度,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議事制度

機構章程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章程

〔2010年4月4日經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第四次志願者會議修正〕

總 則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成立於2005年5月1日,是由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社會人士組成,並經政府批准註冊不以營利為目的,以提高勞務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發展能力為己任的社會公益服務機構。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為勞務工平等參與社區事務,享受勞動和經濟發展成果,在就業地體面的工作和過有尊嚴的生活而努力奮鬥。

總 則

服務部宗旨是:協助勞務工維護合法利益,加強對勞務工的法制宣傳和教育,提升勞務工自身素質和自我維權意識,提高勞務工在城市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服務部將始終堅持民主、團結、發展的理念,整合社會資源,緊緊圍繞有利於服務勞務工而開展工作,以發展經濟建設促進服務部公益事業的發展。在協助勞務工維護合法利益的過程中,努力提高和豐富勞務工的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把提高勞務工的勞動技能和法律知識,融洽勞資關係,積極協助政府部門處理和協調有關勞務工各方矛盾和勞資糾紛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努力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條: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為了加強集體管理,健全公益服務機構運行機制,群策群力,使服務部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實行服務部事務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會集體管理制度。

第二條:服務部發展認同服務部宗旨和服務理念的志願者,服務部志願者是服務部事業健康發展的有生力量。服務部加強對志願者的思想指導和能力建設,引導志願者積極健康發展。

服務部應充分發揮志願者的積極作用,並保障志願者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服務部理事會可根據服務部各個時期的實際情況制定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三條:服務部理事會由全體志願者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和指導服務部的業務開展。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務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成員為單數,成員超過七人時,可設立常務會議制度。

第四條:理事會成員主要為兼職,服務部不承擔理事會兼職成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但根據服務部發展的需要,可設立專職的理事來負責管理服務部事務。

第五條:理事會行使服務部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召開服務部志願者會議;

(二)建議修改服務部章程及負責章程修改事項;

(三)決定服務部項目和業務開展計畫;

(四)審查服務部規章制度和財務預算;

(五)決定服務部內部機構的分立、設定、合併或終止;

(六)決定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七)負責選舉或罷免服務部執行主任、副主任;

(八)負責服務部志願者的管理;

(九)負責服務部經費的籌備和管理;

(十)在理事會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解散服務部監事會和建議選舉新一屆監事會;

(十一)其他需要理事會做出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分管服務部相關管理事務。在理事長暫時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或由理事會民主決定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理事長無法繼續履行職權或符合章程規定需要改選時,應及時根據章程規定重新選舉理事長。

第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四次會議。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過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

(三)監事會過半數監事提議。

第八條:理事會召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並徵求意見。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應當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並應親自向會議主持人說明情況和受委託人許可權,對受委託人在許可權範圍內做出的決定必須認可並在會議後簽名確認。

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而委託其他理事出席的視為出席會議。理事會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會議不委託理事代為出席或不參加理事會通知的會議,自動取消理事會成員資格。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參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重要決議等事項應當註明負責執行部門或執行人,並設立監督員,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人員審閱後簽名存檔。

第十一條:服務部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簽發理事會重要檔案;

(二)協助和支持服務部執行主任開展工作;

(三)建議罷免或撤換理事會成員或服務部執行主任、副主任;

(四)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和服務部項目的開展;

(五)服務部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規定的職權。

第十二條:服務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設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委員會,其成員不受任期限制,不列入選舉範圍。其成員主要是關注和熱心支持服務部事業發展並可為服務部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志願者和社會公益人士,為理事會和服務部工作的開展提供業務諮詢。

第十三條:服務部以服務中心為依託開展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執行主任職務。執行主任是服務部各個服務中心的最高管理者,在服務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服務部執行主任由理事會選舉或聘請產生,服務部執行主任應當是服務部志願者或理事會成員。服務部執行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服務中心的下列職權:

(一)主持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協助理事會開發新項目;

(四)組織實施服務中心各項業務的開展;

(五)擬訂服務中心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六)擬定服務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七)向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八)決定任免服務中心項目負責人;

(九)擬定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十)服務部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規定的職權。

第十四條:服務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副主任職務,協助服務部執行主任開展工作。副主任由執行主任提名,經理事會審核決定。在服務部執行主任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服務部執行主任指定或由理事會決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章 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為落實服務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監督,使服務部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服務部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服務部全體志願者選舉產生,其成員為單數,不少於五人。監事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不可以超過兩屆。

第二章 監督制度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以兼職為主,服務部不承擔監事會兼職成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監事會主要為服務部志願者會議負責,在志願者會議上做工作報告。監事會在服務部日常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服務部理事會和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志願者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任為監事會主要負責人,負責召開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四次會議。

監事會副主任協助監事會主任開展工作。在監事會主任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或由監事會決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

服務部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八條:服務部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和監督服務部財務運轉狀況;

(三)決定對服務部志願者遵守或違反法律或服務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獎懲;

(四)決定對服務部理事會成員和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進行批評,或向理事會和執行主任提出懲處建議。並有權決定是否在服務部網站等刊物上進行公示;

(五)列席服務部相關會議,對制定和完善服務部規章制度提出建議;

(六)服務部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在服務部中行使職權時,相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監事會一切事項均採取議事制度,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一條: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業務範圍:

第三章 業務範圍

(一)勞動爭議諮詢;

(二)法制宣傳和法律培訓;

(三)勞務工文化娛樂活動;

(四)職業介紹和職能培訓;

(五)勞務工子女教育;

(六)勞務工工作和生存狀況信息收集;

(七)其他符合服務部宗旨的相關項目。

第四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服務部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和競爭上崗制度。服務部聘用工作人員,無特殊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服務部志願者。

第二十三條:服務部聘用工作人員,應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時間和工作紀律。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籌備和管理

第五章 經費籌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的經費來源:

(一)基金會項目資助;

(二)社會和慈善機構捐贈;

(三)銀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服務部所有經費和收入在扣除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經營開支外,所剩盈餘必須用於服務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服務部成員中再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服務部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結算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積極接受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服務部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服務部在理事會中設立經費籌備和管理委員會,負責服務部經費籌備和財務日常管理。

服務部經費籌備和管理委員會應當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財務狀況,建立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九條:服務部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三分之一志願者聯名提議方可修改章程。服務部章程的修改事項由理事會負責進行,經服務部志願者全體會議表決後生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服務部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服務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部理事會應當視情況確定終止:

第七章 服務部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二)服務部因分立、合併而需要終止的情形;

(三)自行解散的;

(四)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服務部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服務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服務部的剩餘財產由理事會決定用於促進和發展與服務部宗旨相關的公益性事業,不得私分。

第三十四條: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服務部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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