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拍賣業協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協會簡介

深圳市拍賣業協會(簡稱:深拍協,英文全稱:Shenzhen Auctioneers Association,縮寫:SZAA)是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成立的深圳市範圍內拍賣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是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本會於2001年12月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83家、常務理事單位21家、理事單位29家。

協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維護拍賣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促進深圳拍賣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接受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是深圳市拍賣行業溝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秉承“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宗旨,帶領全市拍賣企業積極應對困難和挑戰,團結協作,同舟共濟,加強與政府的溝通聯繫、完善協會自身建設、加強行業誠信自律、營造公平和諧的拍賣環境。

協會職能

一、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制定和實施深圳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引導拍賣業務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
二、制定行業規章和管理制度,參與行業監督管理,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和經營;
三、負責行業統計信息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匯總、報送拍賣企業的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四、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對拍賣企業日常拍賣活動進行備案、監督。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問題和會員單位的訴求,協調解決行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本會設立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協會章程

深圳市拍賣業協會章程(2007年12月20日深圳市拍賣業協會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深圳市拍賣業協會”(簡稱:深拍協),英文全稱:Shenzhen Auctioneers Association (縮寫:SZA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一是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成立的深圳市範圍內拍賣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
二是跨部門、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國家經濟發展的總任務,完善深圳的拍賣市場體系,促進社會物資和財產的合理流通,保障國有資產增值和加強廉政建設,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努力為行業的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謀求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企業和政府部門雙向服務,促進深圳拍賣業不斷發展和完善,提高拍賣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交流、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出版刊物。具體內容是:
一開展拍賣學術交流活動和學術研討會;
二研究、推廣國內外拍賣理論、方法和經驗,組織會員對拍賣業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拍賣工作水平;
三開展拍賣諮詢服務,做好拍賣知識宣傳的信息傳播工作;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拍賣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五蒐集、編印有關拍賣的刊物資料;
六同兄弟省、市拍賣業協會(拍賣行)加強聯繫與合作,對市內本會會員進行業務聯繫和指導;
七督促、檢查會員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
八組織會員制定行規,並監督執行;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十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和有利於行業的其他活動,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拍賣經營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情報、會刊、信息資料;
七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九有權要求本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或某種商品進行“鑑別”諮詢。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行規、會約和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業及與拍賣業相關工作的,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另行選舉人選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經費支出:
一辦事機構的行政辦公費用,包括辦公設施、用品,專職人員報酬等;
二召開會議和舉辦活動的費用;
三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諮詢授課等付酬;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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