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產、運輸、經營、服務等一線崗位工作並熟練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或在國家級一、二類中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中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技能人才應破除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業所有制限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人才引進與技術技能引進並舉的方針,即通過技能競賽、赴國內外招聘、訂單培訓等方式直接引進高技能人才,通過特聘兼職、成果轉讓、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技術技能。建立與項目相結合的引進機制,在項目招商引資中一併引進關鍵技術崗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高技能人才引進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引進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引進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組織引進。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深圳的分支機構。
各級各類職業院校需要引進從事實習指導和技能操作訓練指導的高技能人才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引進高技能人才計畫。市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形成全市高技能人才引進計畫,納入全市人才引進總體計畫。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深圳市引進高技能人才條件和引進計畫對高技能人才進行初審並組織專家考核組進行考核。對擬引進的高技能人才,報市勞動保障部門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進高技能人才和技術技能登記表》(可在深圳勞動保障信息網上下載);
(二)高技能人才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核原件、留複印件);
(三)高技能人才主要獲獎證書及代表性的技術技能成果證明材料(核原件、留複印件);
(四)身份證、戶口本(核原件、留複印件)。
第十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引進技術技能的,向用人單位頒發《引進技術技能證明》。
第十一條 引進高技能人才,須符合當年的市招調工政策,經本人申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調手續。如系農業戶口,可同時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可隨遷入戶。
第十二條 引進高技能人才,可按規定申報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貼。用人單位應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在為高級技師配備技術助手和協助建設高技能人才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國家技能大獎獲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級技師可作為企、事業單位的重點引進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確有一技之長且技藝精湛,但專業(工種)目前暫未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範圍或有職業標準但未開展技能鑑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評審認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崗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並可參照經營者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水平,設立特聘崗位津貼或實行年薪制。
第十五條 通過柔性引進方式在深工作1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我市優秀中青年人才培養人選條件的可列為培養人選;符合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等推薦選拔條件的,可作為推薦人選。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高技能人才引進信息服務系統,及時分析本市高技能人才結構和高技能人才流動狀況,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對引進高技能人才的專業、年齡等結構實施巨觀調控,並對用人單位引進高技能人才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發布高技能人才工資指導價位,公布不同職業和技能等級人員工資水平。
第十八條 引進高技能人才的隨遷子女就學,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憑市勞動保障部門重點引進的高技能人才證明、《人才居住證》或戶籍證明、房產證或住房租賃證、轉學證書或學歷證明,到實際居住地或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入)學手續。由區教育部門按照就近的原則,優先安排辦理轉(入)學手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申請引進高技能人才的資格。承辦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引進高技能人才的承辦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