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家庭居室(以下簡稱家居)裝修活動,加強家居裝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居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居住環境,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居民,包括村民、業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

第三條 從事家居裝修活動及對其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家居裝修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符合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家居裝修不得涉及公共設施、公共空間。

第五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對全市家居裝修活動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制定家居裝修技術規範,負責家居裝修者從業資格的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居裝修活動進行管理,受理家居裝修舉報,查處家居裝修違法行為。

第六條 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市、區主管部門對家居裝修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受理家居裝修諮詢、協調會員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

第七條 各物業管理單位在市、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家居裝修工程開工申報的登記及裝修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八條 從事家居裝修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並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一)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主要技術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裝修施工管理經驗,並具有助理級以上技術職稱;

(四)註冊資本或資金數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從事家居裝修者,應依市政府有關規章向市主管部門申領《承建資格證書》。

《承建資格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審驗內容包括施工業績、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守法經營情況等。經年審合格者,可繼續經營;對年審不合格者,其《承建資格證書》予以註銷。《承建資格證書》年度審驗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取得《承建資格證書》的家居裝修者自願參加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取得《承建資格證書》的裝修者名單、地址、電話、《承建資格證書》編號,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及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裝修者名錄,供居民查閱。

第十二條 未取得市主管部門頒發的《承建資格證書》者,不得承接家居裝修業務。

第十三條 居民應當按規定選擇持有市主管部門頒發《承建資格證書》者承接其家居裝修工程。

第三章 開工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 家居裝修工程實行開工申報登記制度。

居民在對家居進行裝修前,必須會同其委託的裝修者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填寫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家居裝修申報表》一式三份,如實申報裝修項目、標準、施工人數、擬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等內容,並提交裝修契約複印件、交驗裝修者《承建資格證書》原件,物業管理單位收件後應當出具回執。

對符合條件者,物業管理單位收到開工申報登記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居民和裝修者在辦理開工申報登記時,應分別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1000元裝修保證金。

第十五條 對未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或不符合規定條件自行開工的家居裝修工程,物業管理單位應通知其停止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裝修者或推銷裝修材料。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違法收取各種費用。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家居裝修活動,應當服從物業管理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 居民可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家居裝修活動進行監督,並按約定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 家居裝修活動必須保證建築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一)改變房屋承重結構;

(二)在承重牆上穿洞,拆除連線陽台的牆體、門窗;

(三)不適當增加樓面靜荷載,包括在室內砌牆、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鋪設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鑿、重擊頂板、外牆內側及排煙管道,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改線;

(五)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裝修材料;

(七)其他違章裝修活動。

確需改變建築物主體或承重結構、明顯加大負荷的,居民應委託建築物原設計單位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政府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樓頂、外牆、外門窗、陽台的裝修及空調的安裝及其他裝修活動必須符合深圳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技術標準,保證建築物外觀的協調統一。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改動、暗藏燃氣管道設施,確需改動的,應提前一個月向供氣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氣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將雨水管道用於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條 家居裝修施工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嚴格按有關規範進行。禁止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野蠻施工;裝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家居裝修工程的保修期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裝修者負責免費維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問題除外。

第二十四條 家居裝修施工,必須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人員及周圍居民和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裝修施工作業應遵守消防規定,作業現場應至少配備兩個滅火器。

第二十六條 裝修垃圾必須袋裝,並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對違章堆放、拋棄裝修垃圾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責令限期清理。不及時清理的,物業管理單位應代為清理,費用由裝修者或居民承擔。

第二十七條 家居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每天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九時。

第二十八條 家居裝修者應自開工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裝修。

第二十九條 家居裝修工程完工後,經物業管理單位檢查,如有違章裝修或滲、漏、堵、損壞等情況,按責任照價賠償。賠償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扣除,多退少補;如無違章裝修行為,應在裝修完工後十日內退還裝修保證金。

第五章 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條 家居裝修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統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家居裝修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當事人雙方可對該文本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三十一條 家居裝修工程當事人因家居裝修活動發生爭議,可以向市、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申請調解,也可按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對會員單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區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家居裝修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規範對糾紛進行調查、調解。

第三十四條 調解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並實地調查,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調解處理意見。

第六章 稅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裝修者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委託物業管理單位代征有關稅款或要求其承擔協稅工作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接受委託或履行協稅義務。

第三十七條 裝修者在裝修工程開工前,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到代征單位辦理工程登記,完工後繳清應繳稅款。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取得《承建資格證書》承接家居裝修工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查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擅自開工,或者在申報登記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補辦手續,拒不改正的,可對居民、裝修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影響建築物結構或使用安全進行裝修的,應責令居民、裝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居民與裝修者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不按照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技術標準進行外裝修的,責令居民、裝修者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擅自改動、暗藏燃氣管道設施的,責令居民、裝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不按有關規範進行施工,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野蠻施工,或者裝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影響工程質量的,責令裝修者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裝修現場未配備消防滅火器的,責令裝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違章堆放、清運裝修垃圾的,責令居民、裝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不遵守裝修時間限制的,責令裝修者改正,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章裝修行為,物業管理單位均有權制止、責令改正,並應報請有關區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除已作規定者外,本章所設行政處罰由區主管部門作出。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查處家居裝修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不按規定辦理開工申報登記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向居民硬性指派裝修者或推銷裝修材料,或違法收取各種費用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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