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管理規定》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2-12-15
2002年12月2日
深圳市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學校體育設施(包括體育場地,以下同)對外開放的管理,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我市民眾性文化體育場地設施建設與管理議案決議》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各類學校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證學校教學與訓練活動需要的前提下,學校體育設施應對社區居民實行開放,有償使用。
應充分利用現有體育設施,服務社區、服務市民,活躍社區居民體育文化生活。
第三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指定一名學校負責人對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對外開放實施統一協調與管理。
第五條 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為:
(一)運動場每天早晨6∶00-7∶30;
(二)體育館每天晚上18∶00-22∶30;
(三)雙休日、節假日及寒暑假可以全天開放。
具體開放時間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 進入校園進行體育活動的人員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安排,按指定的地點停放車輛。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體育設施從事以下活動:
(一)不健康的活動;
(二)偽科學的活動;
(三)危險的運動項目:如拳擊、散打等;
(四)其他非法活動。
第八條 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使用體育設施給予明確提示,並進行明確的指導。
第九條 為預防傳染疾病,學校游泳池不得對外承包、租賃,不對外開放。
第十條 在學校體育場館內活動,應愛護體育設施。對體育設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不得以贏利為目的,收費套用於學校體育設施的維護及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收入及支出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將設施開放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與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