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宗旨
深圳化學化工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和動員化學化工和新材料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促進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化學化工新材料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促進化學化工和新材料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化學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化學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利益,為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進而推動深圳化學學科和工程技術的發展。
發展近況
當前,學會通過完善管理制度,朝著現代先進社團運營服務體系邁進。在深圳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科學技術普及,通過舉辦面向未來的學術活動,引領深圳市化學化工和新材料、新能源產業的技術發展,提高學術水平、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成長方式的轉型升級。在深圳、香港、台灣、澳門地區的化學化工和新材料新能源領域內創辦區域性品牌學術活動,並形成一定的影響力和學術帶動作用,為深圳市建設自主創新城市軟實力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架構
理事長:劉劍洪
副理事長:李清湘、馬鑫、陳鵬、鄭仲天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全稱為“深圳化學化工學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Society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Industry”,簡稱為SSCCI。
第二條:本會主要是由深圳化學化工和新材料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及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深圳化學化工學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會 議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和動員化學化工和新材料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型 國家發展戰略。促進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與發展,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促進人才的成長、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提高,發揮化學化工和 新材料在我市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的作用,進而推動深圳化學學科和工程技術的發展,為我市加快建設國際化先鋒城市作貢獻。
第四條:深圳化學化工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深圳化學化工學會的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研討和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傳播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全民科學素養的提高;
(三)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國家、省、市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學政策、法規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四)開展科學討論,提出政策建議,諮詢服務、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等任務;承擔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技項目的評估、產品展示與展覽、化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活動;
(五)開展民間國際、國內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流;策劃、組織產業及行業交流活動,舉辦展會,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為會員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開展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八)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處理有關專業領域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大類,同時設名譽會員、名譽理事長、榮譽會員、榮譽理事長和顧問、高級顧問。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化學化工和新材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具有相當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化學化工和新材料企業擔任中高層領導崗位的管理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化學化工 和新材料工作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獲得大學本科學歷以上者或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在職學生;工作滿六年的相關部門、行業的科技管理幹部; 以及化學化工和新材料領域的科普愛好者。
(五)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支持學會工作的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化學化工和新材料學術性民眾團體;
(六)在學術上有較高研究和知名度,並願意與本學會合作的化學化工和新材料科技工作者。
(七)凡對我市化學化工和新材料學科的發展和對深圳化學化工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的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長確認後,授權秘書處登記並定期發布及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專職工作人員薪酬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對本會工作有高度熱情和責任感;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任期一般為4年,副理事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人代表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每年經有資格的審計單位審計一次,並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定期公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業務津貼、獎金及績效提成等,參照國家及深圳市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2010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