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創業板奇點

雖然極力模仿納斯達克,但眾多創業板的推出鮮有成功案例。前有香港創業板發展窘境為鑑,將在深圳推出的創業板要完成吸引更多優質公司上市、促進高速成長的使命,並不容易。

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市場計畫於奧運年推出。很多人熱切期待創業板的出台,但也有很多人對創業板的前途表示憂慮,擔心其對主機板會有影響甚至衝擊;在推出的時間上,創業板實際上受到了來自主機板二級市場的壓力而出現反覆,並引來天生畸形的脆弱的中國資本市場中無數的竊竊私語。

同時,監管層的猶豫不決顯示出對這項新事物並不十分自信。

創業板的推出源於“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的政府意志,也符合部分人“中國必須有自己的納斯達克”的心理期盼,也出發於中小型的、非國有的成長企業長期無法從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間接融資渠道中獲取所需資金的困境重壓。

創業板的理想結局,乃是搭建起主要是民營企業(資金需方)和民間剩餘資本(資金供方)的資金融通渠道。而且在市場持續發展階段,IPO公司數量持續增加,掛牌公司數量達到一定規模,買賣換手保持一定的活躍程度,形成良性的資本退出機制和市場信用機制,並且保持一定的市場投機氣氛,部分掛牌企業顯示出能夠鼓舞投資者信心的連續良好業績回報,創業板才可以說是邁出成功的一步。

誰在複製納斯達克

大洋彼岸的納斯達克是創業板推動者的基本心理支撐。但是我們能否成功複製一個中國版的高效運轉的金融交易體系?這應該不像OEM(貼牌生產)那樣可以簡單地照搬照抄。

納斯達克在1971年創立,正值計算機產業方興未艾之際,全球大批專才湧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經聖克拉拉至聖何塞近50公里的那條狹長地帶,天時地利人和,納斯達克順風順水,一路高歌。

僅僅4年後,掛牌公司就達到了2467家,1997年超過了5000家,2005年6月份是3241家,並且每年的IPO數量超過紐約交易所。1971年2月5日,納斯達克綜合指數從100點起步,至2004年底達到2175點,市價總值35330億美元。截至2007年3月5日,綜合指數為2340點。在納斯達克,誕生了像微軟和Google這樣的偉大的龍頭企業。

一個不能忽視的背景是,上世紀50年代,全球計算機產業的大腦和心臟——“矽谷”誕生,在美國和西方國家,以信息技術發展為特徵的知識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並持續到2000年網際網路泡沫破裂,半個世紀的新經濟奇蹟為納斯達克的輝煌奠定了實業基礎。

納斯達克由此成為全球資本市場“典範”之作,並引來若干慕名效仿者,從德國的新市場到日本納斯達克(也稱傑斯達克)。但事實證明,“納斯達克(NASDAQ)”並不僅僅是一套類似無人駕駛的“自動報價系統”,而是一整套完善的以誠信和責任搭建的遊戲規則。

此間的哲學是:“納斯達克並不去判斷這是一個好公司,或者這是一家不好的公司,我們只是把這家公司上市而讓投資者去決定。”

然而納斯達克在中國能否被成功複製仍然是一個未知的猜想,香港創業板的發展窘境或許對我們有一些啟示。香港創業板從1999年四季度推出到2005年,掛牌上市的公司由第一年的54家發展到199家,但從2003年開始,新股上市陷入倒退的狀態,到2006年,只有6家企業在創業板掛牌。企業融資方面,首次公開發行融資金額在2000年達到峰值148億港元,隨後逐漸下降,2005年IPO融資額只有6.65億港元。指數則持續走低,低價股泛濫;雖不斷有新企業上市,總市值多年徘徊不前,2000年底為672.9億港元,2005年底為666億港元,同時市場交易低迷,2003年的日平均成交額僅為2.3億港元,只有主機板的百分之一,造成流動性的嚴重呆滯。

上市公司不願意到來此上市,保薦人也不鼓勵客戶到此融資。惡性循環,疾重難返——缺少豐富的上市資源,過分依賴外部(特別是中國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質量普遍不高,劣質公司沉澱,優質公司根據制度安排,更傾向於轉到主機板上市。無怪乎基金公司從制度上限制投資創業板,主動放棄這個市場,造成創業板的部分潛力股失去了主流機構投資者的關照。

困境中的香港創業板已經走在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是作為一個為主機板市場不斷輸送優秀公司的真正二板市場,還是像納斯達克那樣與主機板市場分庭抗爭?況且深圳河對岸馬上出現一個強大的競爭對手,火燒眉毛,不改不行。

中國創業板的命和運

但願這樣的兩難局面不會發生在即將問世的中國創業板頭上。

深圳創業板面臨著眾多的考驗,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成自己的使命:吸引更多的優秀公司上市,並促進它們的高速成長。然而,完成這一使命並不輕鬆。

創業板出生之日就可能遭遇來自主機板(包括深圳中小企業板)的阻擊戰。

在證監會公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總則”中,創業板擬上市公司仍然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基本框架,這一點和主機板、中小板基本相同,相同的出身卻要投身不同級別的營盤。

深圳中小企業板也曾被冀望成為中國的納斯達克,但其發行的兩個不變原則確定了它的“妾身”命運,即現行法律法規不變和發行上市標準不變,以至於中小板實際上無法真正從主機板贖身。

而在創業板的遊戲規則中,情況又是怎樣呢?在最重要的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的要求上,“徵求意見稿”指出: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而修訂後的《證券法》則取消了“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強制性規定,改為強調擬上市公司須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這個修訂實際上是為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掃清了法律障礙,但同時也模糊了幾個市場之間的差異。

在整個市場鏈條的最後關鍵一段,即監管與處罰環節,最常見的字眼是“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其它便是一些無關痛癢的處罰措施。

和深滬交易所主機板類似,創業板的“進”口和主機板相近,在“出”口方面也和主機板類似,顯得那么輕描淡寫,似乎仍然是“嚴進寬出”,和市場多數人期望的“寬進嚴出”頗有一些距離。

納斯達克流行一句俚語:“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 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

(任何公司都能掛牌,但時間會證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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