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案
為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改革方案。
改革決心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2001年成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強化標準化工作的統一管理。在各部門、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標準化事業得到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總數達到10萬項,覆蓋一二三產業和社會事業各領域的標準體系基本形成。我國相繼成為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常任理事國及國際電信聯盟(ITU)理事國,我國專家擔任ISO主席、IEC副主席、ITU秘書長等一系列重要職務,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數量逐年增加。標準化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服務外交外貿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日益增長的需求來看,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標準缺失老化滯後,難以滿足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需求。現代農業和服務業標準仍然很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剛剛起步,即使在標準相對完備的工業領域,標準缺失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當前節能降耗、新型城鎮化、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電子商務、商貿物流等領域對標準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標準供給仍有較大缺口。我國國家標準制定周期平均為3年,遠遠落後於產業快速發展的需要。標準更新速度緩慢,“標齡”高出德、美、英、日等已開發國家1倍以上。標準整體水平不高,難以支撐經濟轉型升級。我國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僅占國際標準總數的0.5%,“中國標準”在國際上認可度不高。
二是標準交叉重複矛盾,不利於統一市場體系的建立。標準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是重要的市場規則,必須增強統一性和權威性。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僅名稱相同的就有近2000項,有些標準技術指標不一致甚至衝突,既造成企業執行標準困難,也造成政府部門制定標準的資源浪費和執法尺度不一。特別是強制性標準涉及健康安全環保,但是制定主體多,28個部門和31個省(區、市)制定發布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數量龐大,強制性國家、行業、地方三級標準萬餘項,缺乏強有力的組織協調,交叉重複矛盾難以避免。
三是標準體系不夠合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均由政府主導制定,且70%為一般性產品和服務標準,這些標準中許多應由市場主體遵循市場規律制定。而國際上通行的團體標準在我國沒有法律地位,市場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標準不能有效供給。即使是企業自己制定、內部使用的企業標準,也要到政府部門履行備案甚至審查性備案,企業能動性受到抑制,缺乏創新和競爭力。
四是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不完善,制約了標準化管理效能提升。標準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類標準之間需要銜接配套。很多標準技術面廣、產業鏈長,特別是一些標準涉及部門多、相關方立場不一致,協調難度大,由於缺乏權威、高效的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越重要的標準越“難產”。有的標準實施效果不明顯,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門協同推動標準實施的工作格局。
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是20世紀80年代確立的,政府與市場的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既阻礙了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開展,又影響了標準化作用的發揮,必須切實轉變政府標準化管理職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
總體要求
標準化工作改革,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標準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問題,改革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改進標準制定工作機制,強化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把該放的放開放到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把該管的管住管好,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保證公益類推薦性標準的基本供給。二是堅持國際接軌、適合國情。借鑑已開發國家標準化管理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發展實際,建立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三是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既發揮好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綜合協調職責,又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在相關領域內標準制定、實施及監督的作用。四是堅持依法行政、統籌推進。加快標準化法治建設,做好標準化重大改革與標準化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有機銜接;合理統籌改革優先領域、關鍵環節和實施步驟,通過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增量帶動現行標準的存量改革。
改革的總體目標
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撐統一市場體系建設,讓標準成為對質量的“硬約束”,推動中國經濟邁向中高端水平。
改革措施
通過改革,把政府單一供給的現行標準體系,轉變為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的新型標準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於提高競爭力。同時建立完善與新型標準體系配套的標準化管理體制。
(一)建立高效權威的標準化統籌協調機制。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為召集人、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日常工作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承擔。
(二)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在標準體系上,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在標準範圍上,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範圍之內。在標準管理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統一立項和編號,並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開展對外通報;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授權批准發布。強化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法律法規對標準制定另有規定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最佳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在標準體系上,進一步最佳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體系結構,推動向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在標準範圍上,合理界定各層級、各領域推薦性標準的制定範圍,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重點制定本行業領域的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可制定滿足地方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的特殊技術要求。在標準管理上,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統籌管理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和共享平台,強化制修訂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會監督和自查自糾,有效避免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立項、制定過程中的交叉重複矛盾。簡化制修訂程式,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制修訂周期。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公益類推薦性標準文本。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開展標準複審和維護更新,有效解決標準缺失滯後老化問題。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提高廣泛性、代表性,保證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公正性。
(四)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在標準制定主體上,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願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範、引導和監督。在工作推進上,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
(五)放開搞活企業標準。企業根據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企業標準。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六)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鼓勵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爭取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和領導職務,增強話語權。加大國際標準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動與主要貿易國之間的標準互認,推進優勢、特色領域標準國際化,創建中國標準品牌。結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裝備設備出口和對外援建,推廣中國標準,以中國標準“走出去”帶動我國產品、技術、裝備、服務“走出去”。進一步放寬外資企業參與中國標準的制定。
組織實施
堅持整體推進與分步實施相結合,按照逐步調整、不斷完善的方法,協同有序推進各項改革任務。標準化工作改革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
(一)第一階段(2015-2016年),積極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確保改革於法有據。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對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集中開展滯後老化標準的複審和修訂,解決標準缺失、矛盾交叉等問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最佳化標準立項和審批程式,縮短標準制定周期。改進推薦性行業和地方標準備案制度,加強標準制定和實施後評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原則和範圍,對不再適用的強制性標準予以廢止,對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選擇具備標準化能力的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在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開展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改革試點。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的,視同完成備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制定相關制度檔案。建立標準制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和共享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主導和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數量達到年度國際標準制定總數的50%。(2016年完成)
第二階段
(二)第二階段(2017-2018年),穩妥推進向新型標準體系過渡。
——確有必要強制的現行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逐步整合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2017年完成)
——進一步明晰推薦性標準制定範圍,釐清各類標準間的關係,逐步向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2018年完成)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機構,制定一批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建立團體標準的評價和監督機制。(2017年完成)
——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基本完善並全面實施。(2017年完成)
——國際國內標準水平一致性程度顯著提高,主要消費品領域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達到95%以上。(2018年完成)
第三階段
(三)第三階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結構合理、銜接配套、覆蓋全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新型標準體系。
——理順並建立協同、權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體制。(2020年完成)
——政府主導制定的推薦性標準限定在公益類範圍,形成協調配套、簡化高效的推薦性標準管理體制。(2020年完成)
——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發展較為成熟,更好滿足市場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參與國際標準化治理能力進一步增強,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和領導職務數量顯著增多,與主要貿易夥伴國家標準互認數量大幅增加,我國標準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邁入世界標準強國行列。(2020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