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及實施細則。
(二)研究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開展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調查及理論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和措施。
(四)統一管理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 工作。
(五)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與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級各部門與縣(區)之間的職責分工和調整。
(六)審核市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並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調整事宜。
(七)按機構編制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核報批全市副處級及以上行政機構的設定與調整;審核全市各級行政編制總額和審核報批全市行政編制跨層級調整方案;審核縣(區)、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方案和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的設定與調整。
(八)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及有關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屬及各部門事業單位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及經費來源等事項進行調整;按機構編制審批許可權,審核報批全市副處級及以上事業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負責審核縣(區)副科級以上事業機構的設定與調整,指導、協調縣(區)事業單位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九)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參與對黨政領導幹部“三責聯審”工作,負責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負責12310投訴舉報電話的日常管理,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按管理許可權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案件。
(十)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與組織、人力資源、財政預算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
(十一)負責市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市級事業 單位統一代碼標識工作;指導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